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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1 目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加油站内各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事故管理台账(AQBZH-JL/10-2)和事故档案(AQBZH-JL/10-3)。3 职责3.1站长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上级领导主持。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3.3站长负责对本站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4 控制程序4.1 事故等级划分4.1.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2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有死亡的事故。4.1.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4.1.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4.2 管理分工4.2.1加油站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2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4.2.3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管理部门,站长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以便汇总和存档。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4.2.4对特大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加油站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事故调查小组编制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4.3 事故报告4.3.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加油站负责人报告;加油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3.2事故报告内容: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 已经采取的措施;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4 事故调查和处理4.4.1事故调查组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限期贯彻执行。4.4.2对工伤事故,加油站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4.3加油站应建立事故档案,专职安全管理员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做好事故登记表,写明事故部门名称、部位、原因、伤亡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4.4.4因忽视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主管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4.4.5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4.6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4.7对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加油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4.5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4.5.1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加油站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4.5.2加油站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部门,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4.5.3对发现的隐患,加油站负责人要尽快组织有关人员积极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4.5.4对所存在的隐患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造成事故的按4.3条进行执行。5 相关文件5.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令5.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QBZH-ZD/10-2)6 相关记录6.1事故管理台账 AQBZH-JL/10-26.2事故档案 AQBZH-JL/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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