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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业经审定通过,编号JD14-051-2020,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附件: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9日- 3 -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JD 14 - 051 - 2020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20 07 -09发布 2020 -08-01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前 言为贯彻国家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落实山东省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等单位,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在深入调研、总结实践、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内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础类改造内容;5.完善类改造内容;6.提升类改造内容;7.组织实施;8.长效管理。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2号,邮编:250001,电话:0531-87913065,邮箱:shizhengsdad.cn)。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刘宝富 张德祥 张永光 达娟 陈一全 杨伟伟 张遵强 王钧 张荣辰 许念勇 赵琅 高翔 韩吉兵 花树聪 王世轶 赵风强 许可 刘淑燕 张世魁 明婷婷 张兴 刘锦正 审查人员:王昭 孙鸿昌 李鹏 刘金雷 亢磊 目 录1 总则72 术语83 基本规定94 基础类改造内容104.1 建筑物修缮104.2 专业经营设施11 供水11 供电11 管线规整及光纤入户11 燃气12 供热124.3 排水管网124.4 道路更新134.5 绿化134.6 公共照明144.7 环卫设施144.8 消防设施154.9 安防设施154.10 拆违拆临164.11 特色风貌165 完善类改造内容175.1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175.2 社区服务用房(站)175.3 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175.4 室外健身设施及公共活动场地175.5 无障碍及适老化改造185.6 非机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185.7 机动车停车位(场、库)185.8 海绵化改造195.9 建筑节能改造195.10 加装电梯205.11 智能信包箱、快递柜205.12 文化休闲设施205.13 应急救援站216 提升类改造内容226.1 养老服务设施226.2 托育设施226.3 医疗卫生设施226.4 便民市场、便利店226.5 家政服务网点236.6 社区食堂236.7 信息发布设施236.8 智慧住区237 组织实施257.1 一般规定257.2 居民意愿调查与诊断评估257.3 改造方案267.4 项目施工267.5 项目验收278长效管理29附录A 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表30附录B 老旧小区改造方案32附录C 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满意度调查表35引用标准名录36- 4 -1 总 则1.0.1 为完善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居住功能,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引导规范山东省老旧小区改造,补齐设施和环境短板、完善管理和服务,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县城(城关镇)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重点是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不包括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1.0.3 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统筹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与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协调推进,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1.0.4 老旧小区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协同改造,多方参与、共同缔造,完善机制、专项治理的原则,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着力探索老旧小区治理新路子。1.0.5 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1.0.6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导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造的具体范围、标准、内容等。 2 术 语2.0.1 老旧小区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2.0.2 老旧小区改造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2.0.3 基础类改造内容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建筑物修缮、水电气暖、管线规整、光纤、排水、道路、绿化、照明、环卫、消防、安防、拆违拆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2.0.4 完善类改造内容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性需要的改造内容,主要是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库、位)、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无障碍及适老化改造等。 2.0.5 提升类改造内容丰富社会服务供给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养老、托育、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住区等。2.0.6 共同缔造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原则,建立党建统领、政府引导、居民主体、社会支持、企业参与的老旧小区改造机制,实现老旧小区改造由政府为主向社会多方参与转变。3 基 本 规 定3.0.1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共同缔造理念,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逐级生成县(市、区)、市、省老旧小区改造总体计划(2020-2025)和分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改造项目及时序。3.0.2 老旧小区改造前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要突出小区特色并符合相关要求。3.0.3 老旧小区改造应明确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基础类改造内容应坚持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内容,应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提升类改造内容,应坚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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