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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篇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六、对购进的食品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作号食品进货台帐。 七、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二、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应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三、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四、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定,制定本制度。 二、不合格食品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八)仿造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 (二)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 (三)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 (四)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五)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理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做好食品退市等相关工作。 六、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七、经营者应当与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管理部门在监管或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并依法处理。篇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检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队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相信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负责人: 年月日篇三: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 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本公司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凡是本公司购进原辅材料都必须遵守本制度,一律应当实地查验。 2、质检部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的检验和质量监督以及执行质量问题的处罚工作。原料仓主管负责记录原辅料进货台账。 3、质检部应及时收集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的执行标准。 4、质检部应按规定及时抽样检验,认真填写原辅料检验记录,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应通知原料仓库入库并及时填写进货台账;如有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应通知原料仓库退货;发现有假冒伪劣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检验员应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检验员应检查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的三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要求供货方提供货物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 7、检查原辅料包装标识是否有品名、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厂家、合格证等,具体请参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8、检查所采购的原辅材料是否新鲜,无污染,无病虫害,无腐烂,无异味,无虫蛀等变质现象。 9、检查盛装原辅材料的包装材料,是否完整无破损,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无毒无害。 10、检查原辅材料与添加剂是否分类存放,不得混装,不得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放在一起。 11、检查已入库的原辅材料与添加剂有无挂牌明示,标识牌上的项目有无填写完整。 12、检查原辅材料的使用是否做到先进货先使用。 13、未经检验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14、检验员检查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准弄虚作假。 X X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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