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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整理1、建筑业营业税1一、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1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2三、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与营业额2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3六、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32、建筑业所得税4一、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4二、企业所得税预缴5三、个人所得税7四、印花税73、业务处理73.1 “包工不包料”(甲供材)的营业税处理技巧73.2建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税务处理93.3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核算113.4、建筑业总承包人分包的营业税处理143.5、建筑企业总分包工程的三种会计处理技巧153.6、自制材料的税务规定191、建筑业营业税一、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别注意: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2、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3、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三、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对自产货物销售额不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证明的,对货物销售额并入建筑安装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3)154号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4、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豫地税函2005第14号5、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6、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解读:1、纳税人指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外转包不再允许扣除。3、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不得扣除分包价款。4、转包在税法上不承认,对于转包业务的,转包额也应计入营业额,有利于打击非法转包行为。5、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只有总承包单位才有可能差额纳税。差额纳税在现实中为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可能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和分包税款的办法。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六、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1)、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于税前抵扣、出口退税、抵扣税款。(3)、国税发200880 号规定:企业开具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申请退税。(4)、国税发2009 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5)、国税发2009 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6)、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2、建筑业所得税一、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未能及时结算和支付价款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经营主体纳税地点预缴办法总机构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10156号二级分支机构跨省就地预缴国税发200828号省内跨地区由总机构统一预缴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跨省就地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省内跨地区由总机构统一预缴1、跨地区经营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3、总机构直接管项目部 国税函2010156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a、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b、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c、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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