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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气项目施工安全措施一、 安全组织措施1、 项目经理是该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部下设专职安全专工。2、 各施工作业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负责人,业务上接受项目安全专工指导。施工班组每天布置工作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该项工作的安全措施。3、 电气作业,至少应有两人同时工作,其中对工作经验丰富,对设备熟悉的人员,充当安全监护人。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就是该项工作的第一安全负责人。除了工作前对班组的每一位工作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停电和带点部位,同时应当监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5、 工作负责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监护,如确实需要投入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安全监护工作。6、 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顶撞和发生冲突。二、 安全保障措施1、 施工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警告、标语。 2、 高压配电所,低压变电所的动力箱、配电盘,在送电后需挂警告牌,电气场所不准其它无关工种进入。3、 变电所在送电、停电、试车时应操作方案要求,按步骤专人操作,监护。4、 各种安全用品配备齐全。任何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工作前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5、 电气装置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国家和电力有关专业规程的规定执行。6、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成员必须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7、 施工班组每天工作前,安全员应对当日的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总结。8、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者,应立即制止。三、 安全技术措施1、 任何电气设备施工时在未查明停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2、 施工现场动火,一定要开动火票,并采用保护措施,施工现场要备足消防器材。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开工作票,完成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4、 变电所送电和充电试运前,编制完整的操作方案,成立操作小组。5、 雷雨季度前尽量把防雷装置安装好,供给永久性的防雷接地,施工接地装置,应从引下线向上依次进行。6、 使用电动工具前,应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外壳是否带电。7、 敷设电缆时,电缆应架设起来,转动时不要过快,电缆盘上应无钉子和其它凸出以防伤人。在转弯处人应站在弯角的外侧。8、 所用电气设备,电缆在运行前作绝缘测试。9、 用电设备机具需做好接地、接零。10、 临时电源必须装设保护装置,电缆必须经测试合格后,架空敷设,不得随地摆放。11、 高度3米以上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脚手板两端用铁丝绑扎牢固,脚手板性能符合要求,脚手架两侧应有1 米高的扶手栏。12、 离开脚手架作业必须带安全带,安全带固定在已安装固定的支架、管道上,支架、管道的一端不能是悬空的末端。使用前必须检查安全带和固定物是否牢固。13、 高空作业时,严禁上抛下掷物品。14、 工作结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防止导线,工具遗留在盘内。 2010年5月29日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10-00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 2012年8月1日实施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2 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3 责任公司各部门。4 程序4.1 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4.2 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4.2.1 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4.2.2 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4.2.3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2.4 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4.2.5 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4.2.6 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4.3 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4.3.1 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4.3.2.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4.3.2.2 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4.3.2.3 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4.3.2.3.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4.3.2.3.2 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4.3.2.3.3 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4.3.2.3.4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4.3.2.3.5 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4.3.2.4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4.3.2.4.1 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4.3.2.4.2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4.3.2.4.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4.3.2.4.4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4.3.2.4.5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4.3.2.4.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4.3.2.4.7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3.2.4.8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4.3.2.5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4.3.2.5.1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3.2.5.2 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4.3.2.5.3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4.3.2.5.4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4.3.2.5.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4.3.2.5.6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4.3.2.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4.3.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4.3.3.1 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4.3.3.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4.3.3.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4.3.3.4 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4.3.3.5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4.3.3.6 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4.3.3.7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4.3.3.8 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4.3.3.9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4.3.3.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4.3.3.10.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4.3.3.10.2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 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4.3.3.10.4 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4.3.3.10.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4.3.3.10.6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4.3.3.10.7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4.3.3.10.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4.3.3.10.9 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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