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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定义与种类第一条 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第三条 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第五条 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第六条 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第七条 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八条 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 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第九条 客户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对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对货押业务进行核查库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第十条 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批。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对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在开展货押业务时,各分行应根据分行情况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和细化。第三章 货押业务授信管理要求 第一节 货押业务的授信原则第十三条 货押业务授信只能用于客户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用于确定真实的贸易合同,不得用于期货或股票的炒作、投资,也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项目。第十四条 货押业务的授信金额,应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五条 货押业务的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经办机构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客户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确定质押率。质押率由审批部门最终审定。第十六条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为:质押率=授信敞口质押货物总值。第二节 客户、质押物的特定要求第十七条 在我行办理货押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行业经验两年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分销商;专业进出口公司需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状况;(2)生产加工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主导产品销售顺利、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配套厂家。第十八条 货押业务项下的动产、仓单、提单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客户(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2) 无其它抵、质押行为;(3) 不存在产权或其他法律纠纷。第十九条 办理货押业务的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2)货物通用性强,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3)货物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计量,不易变质、损毁,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4)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需求旺盛,供货商实力雄厚,技术水平较高,在行业内具有品牌优势;(5) 质量和价格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质量检验及价格认定材料。第三节 业务操作方案审批第二十条 货押业务方案由总分行货押中心分级审批,对于需总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分行应提交以下文件:(1)货押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附件1);(2)货押业务调查报告(附件2);(3)总行货押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分行申请变更经总行审批同意的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时,应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变更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总行授权条件由分行自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在项目授信获批后,分行须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附件1)上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二条 对于货押业务授信已获审批,但又提出对原货押业务方案进行变更,按以下要求操作:(1)货押方案变更内容涉及:在授信项目出现风险预警条件下,为加强我行风险保障而增加质押物的;监管人在总行认定的监管机构之间变更或由分行认定的监管机构变更为总行认定监管机构;分行只需报总行备案,无需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2)货押方案变更内容涉及:质押物品种、操作模式、监管人、监管地点、监管模式、货权形式、延长赎货期、授信品种、未来货权项下收款人、提高质押率、降低保证金比例;分行在取得方案变更批复后,需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三条 货押业务方案有效期以授信有效期为准;业务方案批复后如一年内不报授信,须重新报送方案。但对于政策例外特例可单独确定业务方案批复期限。第四节 货押业务授信申请和审批第二十四条 对于授信业务中包含货押业务的,各CECM系统操作人员均须在CECM系统的“是否货押业务”字段选择“是”标识。第二十五条 货押业务授信评级包括客户评级、一般债项评级及专业贷款评级。(1)对于按照中国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能够被纳入专业贷款中“商品融资”类别的货押授信业务(下称“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均须通过CECM系统“专业贷款评级”中的“商品融资”评级模板进行专业贷款评级,同时仍需进行客户评级和一般债项评级。(2)对于不能纳入商品融资的货押业务(下称非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对待,不需进行专业贷款评级,仅进行客户评级和一般债项评级。(3)如授信申请中既包含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又包含其他业务,则应进行专业贷款评级、客户评级和一般债项评级。第二十六条 货押业务授信评级准入要求(1)对于仅包含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的授信业务,若客户评级满足我行授信门槛,则该笔授信也符合我行授信准入要求;若客户评级不满足我行客户授信准入门槛,而专业贷款评级在5级(含)以上,则也可认定此笔授信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2)对于不仅包含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还包括其他业务品种的授信业务,若客户评级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则包括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在内的该笔授信满足我行授信准入要求;若客户评级不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但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专业贷款评级在5级(含)以上,则仅此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部分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第二十七条 货押业务授信审批流程授权(1)货押业务授信评级对于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敞口金额占客户在我行授信总敞口的80(含)以上,且其专业贷款评级在5级(含)以上的授信项目,参照客户评级为B级(含)以上的对公贸易融资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进行处理。(2)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授信项目,按我行对公一般风险授信审批规定及流程处理。第二十八条 货押业务专业贷款评级操作要求(1)客户经理完成商品融资专业贷款评级后须打印出商品融资专业贷款评级打分卡交于分行货押中心产品经理复核。分行货押中心产品经理根据货押操作方案对专业贷款评级的“资产特征”、“担保安排”等项目进行打分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部门认定。(2)对于不同业务操作模式及不同行业的货押融资业务,可按不同业务操作模式及行业分别进行专业贷款评级并打印出所有评级情况留存,但该笔授信的债项评级认定遵从孰低原则;对于同一操作模式下的不同条件业务(如供应商不同、监管方式和地点不同等)要求按最低条件进行评级。 第四章 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 货押业务应严格按照我行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交易所的管理规定,落实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和非标准仓单、提单的合法有效占有。经办行按我行抵质押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专人接收、登记、保管出质人移交我行出质的仓单、提单等。第三十条 质押物为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时,存货人或提货人必须为出质人(即授信客户),提货单原则上应以我行为提货人或收货人。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为质押物的,应当对物权凭证进行实地查询,确认物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第三十一条 以动产为质押物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出质人(即授信客户)是否为货物唯一的所有权人;仓储监管人是否已对质押物落实有效监管。第三十二条 质押货物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 进货发票价格与市价按孰低值;(2) 企业自产商品,取不含税的成本价与出厂价孰低值;(3) 进口商品按货物进口完税价格认定。确定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过往三年内价格变动情况、市价合理预期变动及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无形损耗对货物变现能力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为控制质押物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货押业务实行盯市管理。如果质押物价格变化使得质押率升幅超过约定幅度,客户应追加足额质押物,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部分授信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审批规定;否则,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质押物存放监管仓库期间,原则上要求由客户购买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应比对应授信业务到期日多三个月,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的正本需存放我行并入库保管。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在使用货物监管机构时,可以直接使用已经与总行签定总对总监管协议的全国性监管企业(含经授权的子公司)为具体业务的仓储监管机构;其他仓储监管机构如符合我行仓储认定标准的,分行可经自行认定后与其建立具体业务合作关系。第三十六条 货押业务项下货物仓储监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二)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银行货押业务监管经验;(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四)能够对质押物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五)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六)有清晰的帐册,对我行的质押物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页;(七)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员工队伍;(八)能够与我行签署相关仓储监管合同文本并能严格执行;(九)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应避免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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