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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P/MC/COP.1/7 联合国MCUNEP/MC/COP.1/7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12 April 2017ChineseOriginal: English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2017年9月24日至29日,日内瓦临时议程* UNEP/MC/COP.1/1。项目5 (a) (三)供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采取行动的事项:公约规定的事项:第8条第8(a)和第8(b)款所述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8(a)和第8(b)款所述的有关汞排放(第8条)的指导意见秘书处的说明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排放问题的第8条第8款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针对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差异,并就尽最大限度减少跨介质影响的必要性提供指导意见;以及为缔约方实施本条第5款中所规定的措施提供支持,特别是在确立国家目标和订立排放限值方面提供支持。2. 旨在拟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问题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上审议了技术专家组编写的指导意见草案,并向委员会呈报了技术专家组关于制定公约第8条要求的指导意见的报告(UNEP(DTIE)/Hg/INC.7/6、UNEP(DTIE)/Hg/INC.7/6/Add.1和UNEP(DTIE)/Hg/INC.7/6/Add.2)。各方已经商定,两份指导意见草案,即UNEP(DTIE)/Hg/INC.7/6.Add.1号文件所载、并在旨在拟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问题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届会议报告的附件三中修订(UNEP(DTIE)/Hg/INC.7/22/Rev.1)的指导意见草案,以及关于为缔约方实施第8条第5款中所规定的措施提供支持、特别是在确立国家目标和订立排放限值方面提供支持的指导草案,将会提交给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供通过。关于通过指导意见的决定草案列于本说明附件一;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导意见列于附件二;关于实施第8条第5款中所规定的措施的指导意见列于附件三。 上述指导意见列于附件,未经正式编辑。建议缔约方大会采取的行动3. 缔约方不妨正式通过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第8条第8款的指导意见。附件一 决定草案MC-1/X:关于汞排放的指导意见 缔约方大会,认识到为实现公约目标而控制汞排放的重要性,决定通过有关第8条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其第8(a)和第8(b)款,即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差异,并最大限度减少跨介质影响的必要性的指导意见;以及为缔约方实施本条第5款中所规定的措施提供支持,特别是在确立目标和订立排放限值方面提供支持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 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差异,并最大限度减少跨介质影响的必要性的指导意见第一章绪论目录1导言61.1文件的目的61.2指导意见的结构61.3汞的化学形态61.4我们为何要关注汞排放问题?71.5本指导意见涵盖的汞排放源71.6水俣公约的相关规定81.7选择并采用最佳可得技术的考量101.8性能水平101.9最佳环境实践111.10跨介质影响111.11多种污染物控制技术111.12其他国际协定111.12.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11.12.2远距离越界空气污染公约121.13环境署全球汞伙伴关系121 导言1.1文件的目的 本文件提供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导意见,协助缔约方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下称“公约”)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控制并在可行时减少属于公约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的点源的汞和汞化合物在大气中的排放。指导意见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拟订并通过:它并未制定强制性的要求,也不试图增加或减少第八条规定的缔约方义务。第八条第十款要求各缔约方考虑指导意见,并要求缔约方大会对其开展持续审议并酌情更新,从而反映指导意见当前并未完全涵盖的情况。 在确定最佳可得技术时,各方将根据第二条第二(b)款规定的最佳可得技术定义考虑其国内情况,该定义明确虑及特定缔约方或其领土内特定设施的经济和技术考量。公认的是,出于技术或经济原因,本指导意见描述的某些控制措施可能并非对所有缔约方适用。财政支持、能力建设、技术转让和技术援助是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的。1.2指导意见的结构指导意见分七章。本章是介绍性的,阐述关于汞的难题的一般性信息和公约的规定,特别是与汞在大气中的排放有关的规定。本章还介绍一些涉及贯穿各领域的信息,包括选择及采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考量。第2章总体介绍一般适用于第八条涵盖的所有来源类别的常用控制排放技术;第3章介绍监测这些来源向大气层排放汞的情况的一般要素。第4、5、6和7章阐述附件D所列来源类别。每章涉及一个来源类别,但考虑到燃煤电厂和燃煤工业锅炉在流程和适用的控制方面的类似之处,关于这两者的指导意见在同一章内阐述。附录A所载的信息关于一些被认为不够成熟而无法纳入指导意见、但可能在未来引起关注的技术。以个案研究为形式的补充信息也在另行印发的文件里提供,但这些个案研究不是正式指导意见的一部分。1.3汞的化学形态汞是一种化学元素,以不同化学形态存在。公约处理元素汞和汞化合物问题,但仅仅涉及人为排放或释放汞及其化合物的情况。 见公约第1和第2条。无机汞化合物包括氧化物、硫化物、氯化物等等。在本指导意见中,“汞”系指元素汞和汞化合物,除非上下文清楚说明所指的是某一特定状态。这与关于排放的第八条的范围是一致的。第八条涉及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的排放问题。附件D所列类别的汞排放的化学形态因来源类型和其他因素不同而异。气态元素汞在大气层人为排放中最为常见(环境署,2013年)。其余排放物的状态为气态氧化汞或粘附于排放微粒的汞。这些状态在大气里的寿命短于气态元素汞,在释放后更快地沉积到地面或水体(环境署,全球汞评估,2003年)。元素汞在大气中会转化成氧化汞,氧化汞更易于沉积。汞也可存在于有机化合物之中,例如甲基汞或乙基汞,这些状态的毒性最强。有机汞化合物不是由公约第八条涵盖的来源排放的,但元素汞或氧化汞在沉积后可在某些条件下被环境里的细菌转化为有机化合物。1.4我们为何要关注汞排放问题?大家承认,汞是受全球关注的化学品,因为汞可在大气中远距迁移,在环境中持久存在,能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并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例如,见公约序言。汞,无论是元素状态还是有机状态,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和外周神经系统都有毒性,吸入汞蒸气会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肺和肾产生有害影响。有机汞化合物甚至在浓度较低时也会影响生长中的器官,如胎儿神经系统。汞也广泛存在于许多生态系统,在世界各地许多淡水鱼类和海洋鱼类中都测到很高的汞含量。汞具有生物积累性质,因而在处于食物链顶端的生物体中有较高的含量。 关于汞可能对健康的影响的进一步信息,可查阅: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361/en。人接触汞的主要途径是吃鱼。全球最严重的人为释放汞的情况是向空气释放,但汞也从各种来源直接向水体和陆地释放。汞进入环境后即持久存在,以各种状态游荡在空气、水、沉降物、土壤和生物群之间。从几乎任何当地来源排放或释放的汞都加入到全球汞的总量之中,不断被迁移,沉积到地面和水中,然后又重新迁移。甚至连汞释放量极少的国家和远离工业活动的地区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在远离任何重大释放源的北极也发现有很高含量的汞。 环境署(2013年)全球汞评估。 实施控制或减少汞排放的措施,可望为公共健康和环境带来明确的好处。这些好处具有经济价值。在一些国家和区域已对这些好处作了量化的估计, 例如,K. Sundseth, J.M. Pacyna, E.G. Pacyna M. Belhaj and S. Astrom. (2010). Economic benefits from decreased mercury emissions: Projections for 2020.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18: 386394。但很难在全球范围内估计这些好处的价值。尽管如此,这些价值很可能是相当大的。但实施控制汞排放的措施通常将需要有一些成本。安装控制技术可能需要资本,运行和维护设施可能要增加成本,或这两方面的需要都少不了。关于每一来源类别的章节凡在现有可靠资料时均举例说明特定设施的费用情况。然而,实际费用可能要取决于设施的具体情况;因此,所引的数字只能被视为可能的费用水平的大致说明。对于任何特定情况,则需要获取关于特定设施的具体信息。大家承认,这些费用一般由特定设施的运营者承担,而上文所述的好处归于整个社会。1.5本指导意见涵盖的汞排放源公约仅涉及人为排放和释放汞的问题(自然发生的来源,如火山等,不属公约范围),第八条处理公约附件D所列五个特定来源类别的事项。初步清单上列有燃煤电厂、燃煤工业锅炉、有色金属 为此目的,“有色金属”是指铅、锌、铜和工业用金。生产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废物焚烧设施和水泥熟料生产设施。第4、5、6和7章对这些工艺作了详述。如果汞存在于相关工艺所用的燃料和原材料中或存在于焚烧厂焚烧的废物中,这些来源就可能排放汞。 附件D没有列出的其他来源也向大气排放汞,例如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这可能是最大的排放源。有的工业流程用到汞,例如作为催化剂,因而也会向大气排放汞。公约其他条款处理这些来源的问题,这些来源不属本指导意见的范围。2013年环境署全球汞评估提供了大气层人为汞排放的估计数。但评估中所用的类别与附件D的类别并不完全相吻合。1.6水俣公约的相关规定公约处理人为排放的汞的生命周期的所有方面的问题,其中各项规定需要作为整体来考虑。公约中有关于汞供应来源和贸易、添加汞的产品和使用汞的制造工艺、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排放和释放、汞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汞废物、受到污染的场地的规定,有关于监测、清册、缔约方汇报、信息交流、公共信息、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健康事项的规定,还有关于财政资源和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公约第二条载有关于汞和汞化合物以及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下列定义: “(b) 最佳可得技术系指在考虑到某一特定缔约方或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某一特定设施的经济和技术因素的情况下,在防止并在无法防止的情况下减少汞向空气、水和土地的排放与释放以及此类排放与释放给整个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最为有效的技术。在这一语境下:“最佳系指在实现对整个环境的高水平全面保护方面最为有效;“可得技术,就某一特定缔约方和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某一特定设施而言,系指其开发规模使之可以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在考虑到成本与惠益的情况下,应用于相关工业部门的技术无论上述技术是否应用或开发于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只要该缔约方所确定的设施运营商可以获得上述技术;以及“技术系指所采用的技术、操作实践,以及设备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退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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