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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落实中国建造精神,打造我省精益建造的品牌,切实提升建筑品质。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度,采取强有力手段,确保“方案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第二条 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16.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7.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8.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二)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三)政策性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3.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三条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章 行为准则第四条 基本要求(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对六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投入保障,通过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1. 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2)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4)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备案;(6)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7)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10)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 勘察、设计单位(1)堪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4)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成果要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5)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7)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 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4)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自检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申请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6)项目经理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9)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 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现场施工程序实施监理;(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派满足投标文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6)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7)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8)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签署验收意见;(9)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0)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1)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2)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13)监理单位应当监督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4)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5. 检测机构(1)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2)检测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3)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4)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检测数据适时上传系统;(5)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四)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五)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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