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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持续良好的开展,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 环发 2005 151号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 60号)、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自治区环保厅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第四条 自治区环保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审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 (二)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的实施,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二)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或工作总结;(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四)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五)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于我厅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程序: 企业向当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对本技术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 (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 (五)形成评估意见(附表二及会议纪要)。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细则:(一)章节完整,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 (四)体现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 (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绩效核定过程能满足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相关规定; (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第十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细则: (一) 咨询机构资质、参加审核咨询人员符合要求;(二)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三)企业现状资料齐全: 1.企业基本概况; 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成本,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 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环评报告、环评验收资料、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等); 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四)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 (五)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六)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七)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评估技术细则: (一)审核准备阶段: 企业高层领导支持并参与有关工作;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了审核计划;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实现全员参与,认知教育达到90以上。 (二)预审核阶段: 1企业基础资料详实; 2工艺流程图详细规范; 3相关产业政策、设备及运行状况分析清晰; 4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问题查找(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环保、双超、双有等); 5全面对标,若无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时,则参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若无以上标准、指标依据时可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根据对标结果或比较结果进行分析; 6审核重点选择准确,能够反映企业主要问题; 7清洁生产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可行性: (1)对标后低于三级标准的环节,目标设置必须达到三级标准或以上标准; (2)双超、双有企业须分别设置目标。双超企业:企业按相关要求和期限,将须达到的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列为目标; 双有企业:针对其使用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设定明确的减量化目标。 (三)审核阶段: 1实测的准备与要求: (1)生产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实测前进行了校准; (2)资源能源计量记录(台帐)完整;(3)污染物排放有记录、有台帐,污染治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若为双有企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范,使用和处置有记录、有台帐;(4)监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监测项目符合审核需求,监测时间与频次符合要求。2物料平衡:根据实测数据建立审核重点的相关平衡,绘制了包含相关平衡因子的完整平衡图,并对相关平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原因,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清洁生产审核机电设备节能检测:建立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表,对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能源检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数据实测时间和频次符合要求。4通过分析找出审核重点物料流失或资源浪费的环节,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原因,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方案产生:1双超、双有企业,必须提出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中高费方案和技术措施。方案措施应具备“针对性强,技术先进”等特点; 2对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必须明确相关的措施和方案,承诺方案实施后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要求。 (五)方案实施与方案有效性: 1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中高费方案具备详实的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分析,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相关支撑条件;3对已实施的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计,有统计依据和计算过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可核查。对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要有明确的预期效果;4双超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证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 5双有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确实有效控制和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6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原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设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时效要求,制定结构调整和更新替代计划,通过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在时效期限内达到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六)清洁生产的持续推行: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结合企业生产需求,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建立清洁生产常设机构并落实激励政策; 2对未落实的中高费方案制定了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3针对企业发展和实际状况,总结成绩,看到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评估技术细则: (一)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 (三)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质询: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原则上基本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核算存在明显错误等; (二)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三)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三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 第十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竣工,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 (三) 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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