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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甘联大发20106号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t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健康检查合格,入学考试成绩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我校招生部门录取的新生,即取得入学资格。第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方始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在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向学校申请入学。入学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论处。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的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申请有困难者,须与学校签订缴费计划书,缴费计划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本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一周内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论处。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第七条 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该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对成绩有异议时,经申请和批准,学生可查验试卷。第八条 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相应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并记入学籍处理门数。课程重修按甘肃联合大学重修课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1学生在一学期内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达6学时(含)以上者;2因事假(或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3按任课教师规定时间未交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含)者;4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含)者。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结束前一周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核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的成绩采用两级制记分。第十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2-3周进行。第十一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任选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可免费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体育系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第十三条 对于选修课,凡未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缓考,缓考随同本专业相同课程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1次,若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该课程。考核开始后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并以旷考论处,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记,须参加补考。第十五条 凡考核作弊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修、免听课程。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八条 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假未续者,均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都应对学生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6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第二十条 学生平时因故需请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至五天者,由学院(系)办公室主任批准,学院(系)备案;请假五天至十天者,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十天以上者,由学院(系)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本人持请假通知单,通知学院(系)办公室,由学院(系)办公室通知授课教师。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院(系)办公室存查。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审批单位履行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第二十一条 事假须严格控制。除寒暑假之外,一般情况,凡用电报、电话、书信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者,不予认可。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校医室或县(区)级医院(回农村的学生要乡、镇一级医院)证明。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达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应予休学,随下一级重读。某一门课程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时,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安排重修。第二十三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甘肃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办公室每三周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及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参加免修课程听课的时间,不作缺课计。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外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3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学习者。4学习刻苦,但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转专业(学校)条件者。学生申请转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要求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批准;2学生申请转专业,专科生只限于在校学习的第一学年内。3学生转换专业后,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同类课程可申请免修,经审核后承认其成绩。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只限1次。下列情形不能转换专业:1师范类专业不能转入非师范类专业。2非师范类专业不能转入师范类专业。3高职类专业不能转入非高职类专业。4理工类与文史类不能相互转换专业。5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它专业。6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它专业。普通类专业学生,如果参加了当年体育或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当年我校相应专业录取分数线,申请转换专业时,须出具专业课考试成绩单和准考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所在学校的办学类型、性质与转入学校不一致的。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应予退学的。7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户口迁移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在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含)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在学期中间休学者,不论上课时间长短,本学期均以休学论;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养,医疗费、路费自负。2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3学生休学户口不迁出学校。4学生休学不再缴纳学费。5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康复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1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者,经教务处批准,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的证明,经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六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与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七章 退学警示、建议退学、退学、试读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与退学警示:1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达到或超过13学分。2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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