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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演变与重构刘春萍、尤晓红 2023-02-04 15:50:49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23年第1期 【内容提纲】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是其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苏联解体前后,随着着俄罗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转型,其法律制度涉及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行政责任的概念界定上倾向于将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相统一,质疑单一的从结果论的角度阐释行政责任;在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上,增长法人作为责任主体,改变传统的注重公民个人的行政责任的方式;在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上,强调程序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可操作性。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地承担行政责任将成为俄罗斯行政责任制度未来发展的基本走向。【关键词】俄罗斯;行政责任制度;行政违法法典; 【作者简介】刘春萍,196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专家;尤晓红,1978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哈尔滨150080)行政责任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中,由于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短,起步较晚,因此,有关行政责任制度并不很发达,重要侧重于政府职工的侵权补偿责任,具有浓厚的国家主权豁免的色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中,由于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较长,因而较早地确立了以行政主体为核心的行政责任制度。苏联时期的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责任制度涉及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民、组织的责任,而后者成为其中的重要方面。苏联解体后,作为独联体成员之一的俄罗斯联邦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在政治体制上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尊崇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价值。这样,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宪政制度的变革都将引起行政法律体系的重构。与此相应,作为行政法体系重要内容的行政责任制度也顺应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变化。分析和研究转型时期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变化的表现、变化的因素及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向等问题,对于反思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的研究方向、探索行政法学未来的发展道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一、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无论是苏联解体前还是当前俄联邦的行政责任制度的渊源,都应追溯到苏联建国初期,它是随着着苏维埃行政法学的产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在苏联建国之初,行政法学的发展极其缓慢,因而不也许形成独立的行政责任制度。至20世纪2023代,“苏联对行政法的研究有了一定的进展,曾出版了叶利斯特拉弗、阿纳诺夫、格里亚茨柯夫等人编写的有关行政法的论著和教科书”1。因此,行政责任作为一个术语也开始出现在这一时期的苏联行政法学界。然而,当时是将行政责任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类型2。在苏联,行政强制重要合用于采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和对象之间没有职务从属上的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行政强制在一定限度上具有防止意义,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重要有:合用于公民的拘留、合用于组织的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治疗、中止工作、恢复原状、拆除、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处分与我国行政法中所谈到的行政处分的含义不同,重要是指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福利,或者是指担负附加的“罚款性”的义务。可以说在这一时期,苏联行政法学界并没有将行政责任与行政强制区别开,而是把行政强制等同于行政责任。将行政责任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予以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中,.叶夫季耶夫、.弗拉索夫、.司徒节尼金做出了重要奉献。将行政责任制度从立法上进行规范,笔者就现有的资料看,源于1961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限制合用行政程序进行罚款的法律。这部法律可以说是苏联行政责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该法律颁布实行以前,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和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都不明确,事实上苏联的地方政权机关在作出行政责任的决定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例如,边疆区和省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镇、村苏维埃都有权作出有关行政责任的决定。但在1961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限制合用行政程序进行罚款的法律中,提出必须限制地方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课处罚款决定的范围。这样,涉及俄联邦在内的各加盟共和国就根据该法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献,缩减了地方苏维埃有权作出行政责任决定的范围,只能规定罚金和警告两种责任形式。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责任的决定期,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这就表白,在这一时期,针对各地区出现的对公民和组织乱处罚、乱罚款的现象,适本地限制了地方对行政责任的立法权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民和组织作为被管理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此之后出现了一批学者致力于研究行政责任问题。这些学者对行政责任措施做出广义的解释,认为行政责任是合用、实现一切独立的行政制裁(重要涉及罚款、扣款、强制治疗等),这就将行政责任与行政制裁相提并论。广义的行政责任概念符合劳动法、民法、集体农庄法中的责任概念。在这些部门中,责任就是合用该部门规范规定的一切独立的制裁,而不仅是合用处分3。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苏联规定有关行政责任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例如,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森林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等法律文献中,都有因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条款。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立法纲要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可见,行政责任问题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已经得到巩固。但行政责任分散规定于法律、法规中的状况,不利于被管理方的遵守,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实行。1977年10月7日,苏联宪法颁布实行。同年12月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发布了根据苏联宪法进行立法的组织工作的决定,从而兴起了苏联立法法典化的高潮。1980年10月,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规定了与行政责任有关的行政违法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违法案件的解决程序等问题。1984年6月20日,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国家在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这标志着行政责任制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着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国家独立,反映国体、政体变化后的俄联邦1993年宪法的颁布实行,表白原有的苏联法律体系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在行政法律制度领域、特别是其中的行政责任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自1984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颁布,截至2023年新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公布实行的近2023内,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1984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进行了多达70余次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有相称一部分是针对行政责任问题。例如,1988年7月29日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令关于因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举行会议、集会、游行、示威的程序所应承担的责任;1990年2月27日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令关于加强在贸易和投机买卖中的恣意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1992年3月18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关于加强因任意开采琥珀所应承担的责任;1992年5月13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因违反提交国家记录报表的程序应当承担的责任;1992年12月17日颁布的俄联邦法律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团队因在建筑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1999年7月8日颁布的联邦法律法人(组织)和个别的公司家因在生产和运送酒精、具有酒精的饮料、具有酒精的产品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1999年12月6日颁布的联邦法律法人因违反有关选举和全民公决的联邦立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2023年5月12日颁布的联邦法律组织因在运用原子能领域中的违反立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上述对行政责任的补充和修订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涉及了追究与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行政责任的方式,也涉及了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入21世纪之初,随着着2023年新的俄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颁布实行,行政责任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开始正式纳入法典的总则之中,以“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为题作为其中独立的一章,分别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公职人员以及外国人等特殊群体人员的行政责任问题。除此之外,在分则部分具体规定了在保护自然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工业、建筑等领域中的行政违法以及行政责任问题。同时,该法典还以大量的篇幅规定了有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主体涉及法官、机关和公职人员、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程序以及对行政违法案件决定的执行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因此可以说,现行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责任制度重要是通过俄联邦宪法以及俄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历史延续性和时代特色。二、转型期俄联邦行政责任制度的特色处在转型期的俄罗斯国家随着行政法律制度的变革,相应地行政责任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于苏联时期的行政责任制度的某些特性,具体而言,重要表现在对行政责任的概念界定、行政责任主体的范围、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等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的统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作为行政责任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早在苏联时期的行政法学界就已经存在,只是没有达成共识,归纳起来重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尤苏波夫认为,行政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保障行政法律义务履行的社会关系体系;第二种观点,.雅库巴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民及公职人员由于有过错地违反了基本的、必须履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而对国家管理机关、法院(法官)、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责任,它表现为对违法者合用规定的行政处罚4;第三种观点,.司徒节尼金认为,行政责任是国家管理机关对行政违法做出的一种反映形式,它表现为对违法者合用处罚性的行政处罚5。尤苏波夫所界定的行政责任的概念明显较为粗糙,没有明确说明行政责任的承载主体,并且将行政责任说成是一种旨在保障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社会关系体系。雅库巴所界定的行政责任的概念填补了前者的缺陷,但将行政责任等同于行政处罚,认定为是行政违法所导致的后果。这种观点在原苏联行政法学界曾占据主导地位,也有人将其称为“后果论”。这三种观点虽然表述各异,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点。在原苏联,行政法被视为国家管理的工具,其重要功能是维护苏联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主集中制,维护管理领域,维护政府、部和机关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无疑也是在这种功能定位下进行的。例如,尤苏波夫提出,“管理意志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行政责任反映的是在具体管理情况中个人、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行政责任是执行指挥活动的积极因素,它保障国家管理意志的具体制定和实行”6。也就是说都强调被管理者应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以维护国家管理活动。苏联解体后,1993年制定的俄联邦宪法第2条初次规定,认可、维护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第6条第2款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一切义务。这就表白现行的俄联邦宪法拟定了国家与公民互相承担责任的原则。这种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影响到俄联邦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责任概念的界定,但这种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在俄联邦,对行政责任的结识重要出现两种倾向,一是继续坚持传统的观点,重要代表人物是阿列欣。例如,在阿列欣等人主编的俄联邦行政法7一书中提出,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表现为由被授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对实行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采用的行政处罚;二是反思传统行政责任概念的缺陷,对行政责任的后果论提出质疑,重要代表人物是.别林斯基。别林斯基突破性地提出了客观范畴的行政责任和主观个体范畴的行政责任概念,并以行政责任双方主体的互相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概念界定的基础8。这相对于仅强调管理机关的权力、被管理者的义务的原苏联时期的行政责任概念,以及当代受后果论影响的学者拟定的仅注重被授权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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