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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质等级划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l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或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2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1、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4、智能卡系统工程;5、通讯系统工程;6、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10、广播系统工程;11、会议系统工程;12、视频点播系统工程;13、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14、可视会议系统工程;15、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16、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17、火灾报警系统工程;18、计算机机房工程。二、基本流程 1;公司注册(现有公司不符合要求的)2;寻找挂靠人员;办理人员保险3;省建设厅领取资质申请表4;填写资质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5;报送建设厅6;建设厅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材料7;现场核查8;领取资质证书三、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四、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一)资质申请受理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1、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报送建管处负责受理,商勘察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2、已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1)具有设计资质企业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2)具有施工资质企业的由设计处负责核准,商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设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3、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1)具有不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低资质等级证书核准处室负责核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核准处室的厅长审批。(2)具有相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资质证书年限长的核准处室负责核准,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合格后,报分管核准处的主管厅长审批;(3)已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升级或增项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合格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二)资质核准程序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报和二级以下资质的核准、审批。各市地建设行政部门按省建设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的推荐、二级以下资质初审工作。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实行专家审查制度,负责资质核准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凡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建管处和设计处按由谁核准分别编号,证书由厅受理中心负责打印并发给申报企业。已具有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新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由原核准处室收回取得原有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提出延续申请,由核准处室商相关处室重新核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由核准处室负责收回资质证书。(三)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材料,按建设部建市办20066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规定要求提交。(四)资质受理时限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五、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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