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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性设计中,公司的所有者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其核心架构。在公司实际的运营中“,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技术性产物顺理成章地按照构造者的意愿得以实现。然而“三权制衡”却与构造者的初衷不甚相符甚至相悖。由于现代公司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念下运转,使得作为公司实质所有者的股东在完成向公司投资后,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即董事会来行使,进而使股东超然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这种权利的分离符合投资规律和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自不待言。不过,随之而来的却是基于股东这种超然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大会的形骸化。其结果是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绝对核心,原本从所有者权游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权凌驾于所有者之上并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作为回应,股东质询权得以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确立,以限制董事会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一、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股东质质询权,是是股东对对公司经经营决策策和执行行中的事事项向公公司董事事会或董董事、监监事提出出质疑和和询问的的权利。作作为对董董事会权权力膨胀胀予以回回应的股股东质询询权制度度,显然然涉及全全体股东东和公司司的利益益,故“股股东质询询权的性性质为公公益权而而非自益益权”1。但但问题的的关键在在于股东东质询权权的法理理依据为为何?目目前学界界关于这这个问题题的代表表性观点点主要有有三种:1.表表决权说说。德国国早期学学者认为为,股东东的质询询权源自自表决权权。质询询权是与与表决权权相伴随随而生的的,否则则表决权权就并非非完整意意义上的的表决权权。2.出出席权说说。该说说认为,个个别股东东质询权权的法理理基础为为股东出出席股东东会的权权利(出出席权)2“,就就出席权权的实质质内容而而言,包包括了提提案权、动动议权、讨讨论权、询询问权及及表决权权”。3.固固有权说说。该说说认为,股股东质询询权是一一种固有有权,股股东质询询权的“最最终根据据在于股股东资格格”33。上述观观点均有有独到之之处,但但是相比比而言,笔笔者更赞赞同“固固有权说说”。信信托关系系说也好好,出席席权说也也好,表表决权说说也罢,终终归没有有从根本本上揭示示问题的的实质。因因为人们们毕竟首首先要回回答这样样一个问问题:股股东与董董事之间间基于什什么形成成信托关关系?股股东凭什什么就享享有股东东大会出出席权?股东表表决权又又源于何何处?显显然答案案都是一一个:股股东是公公司的实实质出资资者和所所有者。固固有权说说至少从从逻辑上上对此给给予了非非常明白白、直接接的回答答:股东东资格就就是产生生股东质质询权的的根源。在在这个意意义上,固固有权说说比其他他三种学学说更为为简明、直直观。如如果进一一步思考考可以发发现,在在诸如个个别股东东对董事事长身份份产生怀怀疑的场场合下,既既然股东东是委托托人,他他怎么能能够对自自己选任任的受托托人的身身份产生生怀疑呢呢?这似似乎让“信信托关系系说”走走入了一一个令人人费解的的逻辑误误区。在在涉及优优先股的的股东质质询权问问题上,“表表决权说说”难以以解释这这样一个个问题:既然股股东质询询权源自自于表决决权,那那么不享享有表决决权的优优先股股股东怎么么还能享享有质询询权呢?基于“出出席权说说”,在在逻辑上上可以当当然地推推导出这这样的结结论:只只有出席席股东大大会的股股东才享享有质询询权。如如此一来来,不出出席股东东会的股股东的质质询权与与其如他他们所言言是“视视为放弃弃”,倒倒不如说说是被“剥剥夺”了了。而固固有权说说由于其其自身广广泛的包包容性,则则不会遇遇到任何何法理或或逻辑上上的障碍碍。假使使有人提提出,固固有权说说的采用用会为股股东质询询权滥用用埋下隐隐患,则则是没有有在同一一层面上上来探讨讨问题,毕毕竟股东东质询权权的取得得与行使使是不同同层面上上的问题题。为了了权利行行使的便便利而动动摇权利利产生的的根据显显然是本本末倒置置的思维维方式。二、股股东质询询权的规规则设计计与评析析由于我我国尚缺缺乏足够够的公司司治理经经验的积积累,新新的公司司法在股股东质询询权问题题上仍处处于最原原则的“宣宣示”性性条款层层面,只只在第998条规规定:“股股东有权权查阅公公司章程程、股东东名册、公公司债券券存根、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记录、董董事会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事会会议议决议、财财务会计计报告,对对公司的的经营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因因此,关关于股东东质询权权行使规规则的探探讨人们们只能更更多的参参照国外外的立法法例,其其中应当当首推德德国。德德国股份份法第第1311条第11款规定定:“只只要所询询问的是是实际判判断议题题所必需需的,经经要求,应应给予每每一位股股东在股股东大会会上向董董事会询询问公司司业务的的权力。答答询义务务也扩展展到公司司同它的的关联企企业的法法律与业业务关系系。”德德国法上上的设计计,对后后世影响响极大,各各国纷纷纷借鉴。日日本商法法典第第2377条之三三规定“:(一)在股东东大会上上,董事事及监察察人应就就股东要要求事项项予以说说明。但但是,该该事项与与会议目目的事项项无关、说说明将显显著损害害股东共共同利益益、说明明需要进进行调查查或有其其他正当当事由时时,不在在此限;(二)股东于于开会前前相当期期间内,以以书面通通知了要要求在股股东大会会上说明明的事项项时,董董事及监监察人不不得以需需要调查查为理由由,拒绝绝说明。”此此外,法法国、韩韩国等也也均有相相近规定定。综合各各国规定定,股东东质询权权的行使使规则可可以包括括以下几几方面:1.质质询权的的权利主主体。依依德国法法规定,有有权提出出质询的的应当是是参加股股东大会会会议的的股东。由由于代理理制度的的介入,股股东可以以委托代代理人参参加股东东大会,因因此,质质询权的的主体应应当包括括参加股股东大会会的股东东及其代代理人。2.质质询权的的义务主主体。德德国法上上的答询询义务人人是董事事会,而而不是个个别董事事。日本本法上的的答询义义务人是是代表董董事。法法国则实实行监事事会制度度。“答答询义务务人为董董事会还还是个别别董事,以以及是否否包括监监事或监监事会,与与公司治治理结构构有着密密切的联联系”。3.质质询的场场所。各各国法原原则上都都将股东东质询的的场所限限定于股股东大会会会议上上行使,在在股东大大会休会会期间提提出质询询的,董董事会可可以拒绝绝回答。所所不同的的是,日日本、法法国等国国的法律律设立了了事前的的书面质质询制度度,即允允许股东东在股东东大会之之前以书书面形式式提出问问题,但但答询仍仍应在股股东大会会上进行行。4.质质询权的的范围。各各国法将将质询的的范围限限定于“实实际判断断议题所所必需”,即即质询事事项必须须是与股股东大会会议题有有关的事事项。只只是在具具体解释释何谓“与与股东大大会议题题有关的的事项”上上有所不不同。应当说说,各国国对于股股东质询询权行使使规则的的设计已已趋于成成型。仅仅从各国国立法相相同或相相近规定定的表象象中可知知,始于于德国法法所构造造的股东东质询权权制度的的确有其其成功和和合理的的根据。作作为公司司控权结结构发生生变迁的的回应,股股东质询询权制度度对强化化董事会会地位后后形成的的信息不不对称起起到了平平衡作用用,对于于预防资资本多数数决原则则的滥用用也是意意义重大大。可以以预见,在在未来我我国公司司立法中中相关于于股东质质询权制制度的设设计恐怕怕也将以以此为蓝蓝本,这这对于越越来越崇崇尚“移移植”的的我国学学界乃至至立法界界来说,都都将是迟迟早要面面对的事事情。那那么,德德国法以以来的股股东质询询权制度度的构造造真的就就是科学学的吗?在笔者者看来,最最为根本本、最为为关键的的问题在在于股东东质询权权的法理理依据究究竟如何何确定。笔笔者前已已述及,股股东质询询权应当当是股东东的固有有权。但但凡公司司的股东东,就应应当享有有质询权权。以此此为出发发点,再再来审视视德国法法以来的的股东质质询权制制度的设设计,问问题就立立即显现现出来。1.既既然具备备股东资资格的人人都享有有股东质质询权,那那么质询询权的权权利主体体就应当当是全体体股东,而而不应仅仅仅局限限于参加加或出席席股东大大会的股股东,这这是完全全符合逻逻辑的。从从价值判判断的角角度看,赋赋予每个个股东质质询权决决不会当当然地导导致质询询权的滥滥用,干干扰公司司的正常常运作和和利益。因因为质询询权本身身是一种种抽象资资格,股股东享有有质询权权不等于于行使质质询权,更更不等于于滥用质质询权。防防止质询询权滥用用实质上上是对股股东质询询权行使使的限制制,而不不是对股股东质询询资格的的限制。正正如同顾顾虑一个个常有劣劣迹的少少年将来来有可能能成为罪罪犯,进进而不赋赋予其公公民权一一样,这这是立法法的失败败或倒退退。2.股股东质询询权行使使是否应应当被囿囿于股东东大会开开会?必必须明确确一点,前前边提及及的“表表决权说说”是发发源于德德国的。基基于这样样的法理理依据,德德国法上上当然要要作出上上述规定定。经过过深入的的检讨,“表表决权说说”已经经几乎为为各国学学界所摒摒弃。这这原本昭昭示着对对德国法法创造的的相应规规则应当当进行修修改,而而当人们们把股东东质询权权的法理理依据正正确地归归于股东东资格后后,束缚缚于该项项权利之之上的“锁锁链”就就应当得得到解放放。因为为按照现现行的公公司法规规定,常常态下的的股东大大会实行行年会制制度,而而质询权权涉及的的范围却却相当广广泛,有有的可能能带有紧紧迫性质质。假使使在上年年度的年年会刚刚刚结束后后,股东东发现了了应当质质询的事事项,且且情况紧紧急,那那么就只只有等到到下届年年会召开开时才能能真正行行使权利利。这样样迟到的的“可能能性正义义”对于于任何一一项权利利来说,恐恐怕都是是毫无意意义的。故故此,在在笔者看看来,股股东质询询权的行行使场所所和时间间不应受受到原则则性限制制,只是是在某些些特殊情情形下才才有给予予限制的的必要。3.质质询权的的客体不不应当局局限于与与股东大大会会议议议题相相关的事事项。同同样的道道理,由由于德国国法的制制度设计计的法理理依据是是“表决决权说”,在在有关质质询权客客体的设设计上也也必然要要限定于于“实际际判断议议题所必必需”。德德国人缜缜密的思思维决不不会在这这样的问问题上出出差错。一一旦人们们把质询询权的法法理依据据确定为为股东资资格后,自自然也不不应再以以“实际际判断议议题所必必需”为为标准,而而应当确确立为与与本公司司及其关关联企业业的经营营决策与与业务执执行相关关的事务务。至于于如何确确定股东东质询事事项是否否正当,则则应当在在公司章章程中加加以规定定,不宜宜由法律律直接规规定。法法律需要要规制的的恰恰应应当是滥滥用质询询权的情情形。三、对对我国公公司法上上构建股股东质询询权制度度的思考考前已述述及,我我国公司司法上的的股东质质询权制制度尚处处于“宣宣示”性性层面,并并未进行行系统的的制度构构建,由由此也招招致了法法学界乃乃至社会会各界对对新公司司法的种种种批评评。客观观地说,新新公司法法没有能能够在规规则层面面构建一一套相对对完整的的股东质质询权制制度,就就立法本本身而言言不能不不说是一一种缺憾憾。不过在在笔者看看来,这这样的缺缺憾却是是无可指指责的。其其一,我我国缺乏乏真正系系统、深深入、科科学的商商法理论论研究。中中国没有有自己的的商法理理论大概概是没有有人质疑疑的。而而人们当当下的所所谓研究究工作,更更多的是是部分商商法学者者对国外外立法例例的介绍绍,以及及相关理理论的初初步分析析和说明明。用恩恩格斯的的话来说说,还处处于“搜搜集材料料”而非非“整理理材料”的的阶段。没没有足够够充实的的法理研研究,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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