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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 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海域使用管理法赋予的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能。 2.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能。 3.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当。 二、主要使命 依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使命是: 一落实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本市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加审批并监管海洋、海岛含无人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市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制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五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六研究制订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和外资利用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 渔业职工、渔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渔业生 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 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 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必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保持“管生产必必需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对渔工渔民的技术培训和遵纪遵遵守法律律、安 全生产教育。 第五条 省和沿海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及沿海重点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海洋 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关,按以下规定行使职权: 一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好渔港设施 ,维护渔港安全秩序;保护渔港水域不受船舶污染;对渔业船舶进行注册 登记,依照规定征收港航费用;负责职务船员的考核发证和船舶进出渔港 签证;监督管理渔用航道、航标,使其符合安全要求;公布航行通告;调 查处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 故。 二沿海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在海上航行、作业的渔业 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渔业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七条 渔业船舶必必需按规定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 的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许可证、船 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有效证书、证件,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八条 渔业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 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驾长、司机、机驾长,必必需持有合 格职务证书。一百八十五马力以上渔业船舶的船员,必必需经过相应的专业 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他渔业船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必需经过相应培 训。 第九条 渔业船舶必必需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和存放。六十马力以上渔业船舶 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五十九马力以下渔业船舶按山东省小型渔船安全 生产守则的规定配备。 第十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必需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 登记后,按规定刷写、固定。 一六十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国营、集体企业所有的,由所属单 位刷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所有的,由渔港监督机构指定的船厂刷写。 二五十九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发给统一制作的 渔业船舶牌照,固定在规定的部位。 渔业船舶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必需经原批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必需由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并接收安全 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和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严禁在港池内高速行使 或争抢泊位;严禁在航道或禁止锚泊处停泊、张网或捕鱼。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时,必必需留足值班人员,以确保安全 和随时操纵,并采纳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三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 禁止渔业船舶擅 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十四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碰到 五级以上风力时,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四百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听到或碰到前项规定的相应风力 时,必必需马上停止作业,并采纳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禁止强行拖带航 行。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 进出港时,船长必必需亲自驾驶,并派人到船首了望。 第十六条 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必必需编队组作业或结伴生产 ,同出同归,互相照顾。 第十七条 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船上人员 必必需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外海生产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 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 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 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 殊原因,确须停靠邻国港口的,事先应将前往港口、船名船号、船员人数 、进港原因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尔后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 可,方可驶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第三章 养殖业第四章 捕捞业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必需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渔业生产要落实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内陆地区以养为主,合理捕捞;沿海渔区以捕为主,发展养殖;半渔半农地区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必需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察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落实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 内陆地区水面较大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必需要,可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依据必需要,经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水域内,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上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决。 第十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使命: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国家缔结的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的渔业条约、协定的执行。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以及渔业条约协定的行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二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处理渔政监督管理的涉外事宜;三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渔业管理证件的审批、发放、注销;四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五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监测、处理渔业水域污染,维护渔业环境及其生态平衡;六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确保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七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和导航业务;八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的使命:一监督检查渔港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渔业船舶的规范,对渔业船舶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二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渔业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三监督管理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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