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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掌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工 作 规 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工作程序,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上下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提高“大调解”工作质量与效率,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是指在各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排查、化解、上报社会矛盾,掌握调解工作情况;整合调解力量,协调、督促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指导下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和同级部门开展工作;指派调解人员或调解组织调解重大社会矛盾;组织培训调解人员;完成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各单位调解组织在工作中适用本规程。第四条社会矛盾受理范围。(一)各村(居)、各单位调解组织受理社会矛盾的范围: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2、职能范围内应当由本级本单位调处的矛盾纠纷;3、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的矛盾纠纷。(二)乡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受理社会矛盾的范围:1、各村上报的矛盾纠纷;2、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3、同级部门排查的且一个部门不能调解的矛盾纠纷;4、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5、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工作的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协调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3、综合协调、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协调,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协调工作制度,提高协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4、“分级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的原则。第二章 社会矛盾的排查与受理第六条 矛盾纠纷排查。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特殊时期重点排查制度和分级汇总报告制度。发现矛盾纠纷,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应当及时录入台帐。分级汇总报告制度是指各村各单位调解组织向同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报告,下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向上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报告。报告采取填报伦掌镇社会矛盾排查表的形式。第七条 上级交办和领导批示。接办上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交办和有关领导批示办理的矛盾纠纷,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应当及时录入台帐,并分流办理。第八条 受理当事人申请。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到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要求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的调解申请,应当载明矛盾纠纷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申请书,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初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收件当日征询涉及矛盾纠纷的其他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填写制作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台帐。对矛盾纠纷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调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反映和解决诉求的渠道。对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矛盾纠纷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义务方不履行的矛盾纠纷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对已进入诉讼(复议、仲裁)程序的矛盾纠纷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其向审理该案件的法庭(有关部门、仲裁部门)申请调解。对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矛盾纠纷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章 矛盾纠纷的分流与处理第九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单位能够解决的一般矛盾纠纷,制作矛盾纠纷调解交办函,移交责任单位处理。第十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对法律关系较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的复杂矛盾纠纷,制作矛盾纠纷调解交办函,明确责任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移交主办单位处理。第十一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重大矛盾纠纷,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明确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并加强指导和督办。第十二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接到同级部门提请协调的疑难矛盾纠纷,通过初步审查确认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同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协调确有困难的,报请上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指导解决或督促有关村、单位协调解决。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调解组织接办调解任务后,应当按程序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或组织联合调解。调解结果以矛盾纠纷调解结果报告书向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报送。报送时限:一般矛盾纠纷10日内办结报送;复杂矛盾纠纷20日办结报送;重大矛盾纠纷40日办结报送。各级各单位调解组织三次调解未能成功或其中任一方不愿调解的,宣布调解终结,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向当事人送达调解终结告知书。第十四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对交办、协调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帐。接到矛盾纠纷调解结果报告书应及时立卷归档。第四章 矛盾纠纷信息的掌握与沟通第十五条 统计报告。各村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各单位调解组织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台帐的基础上,分级汇总填报伦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报告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以便掌握矛盾纠纷动向和工作动态。统计报表实行月统计报告制度,每月统计报表在下月20日前报送。第十六条 信息通报。各村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各单位调解组织发现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专题报告,在调解工作遇到疑难问题时要准确反馈,办理结果要及时回复。要及时发现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第十七条 建档管理。各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各级各单位调解组织对工作台帐、工作报表、调解协议、往来文书要按“分类建档、一案一卷”的要求建立专门档案备查。第五章 指导督办第十八条 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发伦掌镇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分解表,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调处,跟踪督办。第十九条 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通过电话催办、走访调查、签发矛盾纠纷调解督办通知书等形式指导、督促下级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各单位各部门调解组织的工作。第二十条 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对村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各单位各部门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会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督查。通报表扬先进,鞭策激励后进。第二十一条 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要督促协调解决村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镇人民调解办公室、镇行政调解办公室、镇司法调解办公室提请协调的疑难矛盾纠纷。第六章工作考核与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 “大调解”工作纳入镇年度目标考核。由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制定定性定量指标,在镇政府统筹下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考核结果作为维稳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进入党政领导干部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档案。第七章 调解队伍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建立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信息库,完善人民调解员专家库。负责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二十五条 社会矛盾“大调解”办公室根据调解人员业绩表现,每两年评选一批“优秀调解员”报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上级规章对“大调解”协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镇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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