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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稿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7日主讲人:王旋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一是学习能力。二是话语能力。三是思维能力。四是适应能力。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 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 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四种 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 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 工作的落实。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 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 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 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 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 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 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 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 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 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 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了解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后,我给大家谈谈行政处 罚法。我认为,行政处罚法可以用“三个亮点”、“两个特点” “一个重点”来涵盖。一、“三个亮点”第一个亮点是不服可申辩。主要表现为听证制度。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就是著名歌星毛阿敏偷税听 证会。1998年9月29日上午,毛阿敏偷税案听证会在浙江嘉兴 举行。在历时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出示了有关毛 阿敏自己签名的假合同以及虚假申报的纳税单等材料。毛阿敏 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由扣税 义务人缴纳”,双方辩论激烈。此后8年,在各类行政处罚中, 听证会成为许多被处罚人的选择。这场不足20人的听证会,却 在当时的社会上引来多方关注,被处罚款还能开听证会申辩, 颠覆着国人看待处罚的惯性思维。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将 听证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 义。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 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利 于自己的证据,为自己进行申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听证在 英国是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在美国则是联邦 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听证形式有多种, 听证会是其中最为正式的形式,让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相对人 之间展开充分对抗,有助于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保证行政 决定的最终正确出台。关于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 动。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 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可以举行 听证。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听证有选择权, 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放弃要求 听证的权利。关于听证的具体规则:一是告知听证权利。行政 主体在作出上述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应当在3日内答复行政主体是否要求听证。行政 单位注意的是:要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是通知听 证的时间、地点。行政主体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给当事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是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为行政主 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由本案调查人员 作为一方,由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并可以有证人等参加。 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 人代理参加听证。四是公开听证与回避。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当事人如果认为主 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是当事人有 权辩论和质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辩和进行 质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和证据。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 结束以后,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 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第二个亮点是罚我先通知。主要表现为告知制度。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05年5月23日,安徽到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 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 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 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此事一出,人们的目光 集中在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的质疑上:如果在杜宝良初 次或者哪怕前几次违章之后能够得到交管部门的及时告知,也 就不会有之后那么多次违章。事后,北京市交管部门于2005 年8月19日起,向北京市各车主邮寄交通违法通知书达71万余 份。杜宝良事件里凸显出的交通执法方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事人违章、且已被电子眼记录在案时,是由行政机关及时通 知当事人还是由当事人主动查询获得自己被处罚的信息?行 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就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制裁违法人是手段而非目 的。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就应当及时通知违法 人,让其终止违法行为,而不应当任由违法行为继续,任由管 理秩序持续遭到破坏,否则就有以罚款代管理之嫌。行政处罚 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仅有原 则性规定,并无详细程序要求。关于告知的时机问题:第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的内容:首先告知执法身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其次是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 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三是告知相对人权利:如陈述 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四是告知处罚结果:拟将给予什么 样的处罚。五是听取当事人的的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拒绝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是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处罚决定 书中的告知:一是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决定书应当载 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如果是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 缴纳罚款。二是告知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起诉权,复 议机关和诉讼法院,时间规定。三是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告知 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如将会受到更重 的处罚、强制执行等,以促使其自觉履行。第三个亮点是过罚得相当 。主要表现为规范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在过去,罚多罚少一般是由执法人员说了算。再给大家举 一个案例:某日上午,在郑州市绿城广场,一名外地男性游客 吸完烟后,随手把烟头丢在水泥地上,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这名男子被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元罚款。被罚者 没有提出疑义,旁观的群众倒是七嘴八舌起来,家住某小区的 张大妈说,咱郑州有规定,这样的行为以前可以罚50元呢。按 照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 抛撒丢弃烟蒂、纸屑等废弃物,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但从2005年6月起,郑州开始执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按 照市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相关部 门要对行政罚款细分档次,按“标尺”同过同罚,使行政罚款 有“度”可依。具体到这件事,执法人员首先责令其清除,然 后按统一规定的20元处罚标准施以处罚。而不是像过去,执法 人员想罚20就20,想罚30就30 ,想罚50就50,全凭执法人 员说了作数。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机关在处罚种类、处罚幅 度等方面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像一 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更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 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过罚相 当原则,就避免了因为执法者个人的偏私、好恶而作出处罚强度与违法程度不成比例的处罚决定,体现了对违法人处罚的公 平、公正精神。二、“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规制公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1、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 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 面的内容: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才受 处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处罚,即法无明文不得罚。第二, 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三,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 严格依法进行。要真正实行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 设定权。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要确立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必须 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 以下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 罚。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 为罚,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诫罚, 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 的处罚种类:(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的一种处 罚。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 较轻的行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 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公民个人;(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 货币的一种处罚。罚款是对违法者财产权的一种合法损害。目 的是通过罚款,使违法者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适用 较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措施,从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看,基 本上都规定有罚款的处罚种类。(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者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者 非法财物强制性无偿收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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