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学生:宋雅文内容提要: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正确探讨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对维持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故本论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法律关系一、股权转让的概述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股东之间进行的内部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常说的股权外部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导致股东组成的变更,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股权的外部转让,涉及到转让股东,受让人、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第三人)等多个利益主体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与公司法律规范双重调整下的若干个法律关系。理论上的争论较多,实务上的纠纷也多因此而起。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分为股权对内转让的限制和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两方面。1、股权对内转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2、股权转让对外的限制(1)因意思表示行为发生的转让的限制这种转让具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变更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所有关系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处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因事实行为发生转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权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以防止股东不信任的人,那么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一旦做出这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关系:1、 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权利移转无异,是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这一标的发生的权利买卖关系,主要体现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他们之间的这一关系主要通过债法调整。然而,由于股权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还要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主要是公司法。2、 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上较为简单与灵活,在公司的管理与运作过程中,股东之间的信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股东间的团结与稳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保证。股权转让即意味着股东变更,势必会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平衡,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若放任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后果不仅会减损其他股东的利益,还会影响到公司的稳定与发展,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股东处分其权利的自由行为进行干预。3、 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受让人受让股权的目的在于成为公司股东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新旧股东的替换将产生新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合法生效进入履行阶段后,演变为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就权利与身份确认所发生的法律关系。4、 股权变动过程中,相关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作为法律拟制实体,其许多权利义务的承受与内部成员有密切的关系,相关人员包括转让股东、受让人、其他股东等。公司股东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期间还伴随着公权力的介入。五、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问题: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股东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存在两个问题:一、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受让人的救济;二、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由谁承担。对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决标准也不统一,有些以转让方未出资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有些则以“欺诈”为由认定为可变更或撤销,还有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股权转让不仅限于转让双方之间,惘顾其他只谈效力,会造成许多问题,比如在股权变动后,受让人取得股权并实际行使后始知权利瑕疵事实,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一切是否应恢复原状?各方能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自然好办,否则,在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转让时有重大变化时,某种程度上会成为当事人反悔当初交易的理由。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应分阶段区别对待。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变动前,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问题,还是参照一般合同的处理标准。未出资或足额出资导致的转让权利的瑕疵,尚不构成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将实情告之,实属欺诈,受让方可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当事人不再享有撤销权。当股权转让合同进入履行阶段,即股权变动阶段,已涉及到其他股东、公司,不宜再否定权利转让的事实,谁是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谁就承当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害,可通过转让股东对其赔偿来救济。从合同法角度讲,转让的权利存在瑕疵,就是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转让方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从保护受让人的角度,受让人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意思是真实的,其不欲承担的是本不应其承担的出资义务,因其义务已经通过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履行了;从该解决对策的可行性讲,股权转让问题本身就颇为复杂,纷繁复杂社会生活中影响合同的因素林林种种,动则就否定股权变动的效果,增加问题复杂性的同时又不利于权利状态的稳定。现在问题简化为,权利变动后,谁是股东谁承担责任,至于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则由其依据其他法律关系主张赔偿。六、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1、内部转让制度的完善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这种做法很容易使公司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某一股东极有可能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打破现有控股局面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内部转让绝对自由原则的做法值得商榷。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也是有所欠缺的。如果说公司章程提高限制条件尚可容许的话,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则存在着问题。2、外部转让制度的完善公司法对于第72条第三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制其他所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购买的规定有违公平的原则。应该由愿意购买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购买,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转让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上写明受让人、转让股份总数、转让价格等。其他股东应在一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对该转让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书面通知出让股东。如有其他股东形式优先购买权,应在表决后的一定期限内出资购买以免无限拖延;如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或不做决定,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转让价格也没有任何法律的制约,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约定。这给当事人进行不公正交易留下了可乘之机。所以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应先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约定,同时赋予其他股东异议权,其他股东认为该价格不合理有权提出异议。如果出让方拒绝重新定价或者其他股东认为新价格仍不合理,则可申请鉴定或者直接诉至法院。3、对特殊转让情况下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依据公司法第76条法律赋予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法定继承权。但是这一规定很容易使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首先原则上,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不设限制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忽视,是将股权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权范畴,未能真正理解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这可能将导致其他股东不信任的已死亡股东继承者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影响公司国有的人合性,这将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维持公司的稳定。其次,虽然该条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否定股东资格继承权,但是这毕竟只是例外情况。从整体的意思来看,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权依然是原则性规定,这代表了立法的基本态度和基本精神。此外,实际中公司对公司章程普遍缺乏应有的重视,这就导致不能通过章程排斥股东资格继承权。这种做法将使股东死亡后其继承者能够自由进入公司容易引起不满和纠纷,威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七、小结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以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基础,然后才能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涉及许多问题,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处理不一。因此,应尽快完善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有效的依据。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