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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大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根据省安监局、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主要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第2条煤矿安全程度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8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90分。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80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70分。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第3条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由行办、财务部负责。 2、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和水平延深设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安全设计专篇。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技术科、机电科负责。 3、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和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重叠开采的,必须及时交换图纸、共同制定防范措施,由地测科负责。 4、考核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4条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实行专项动态评价,季度总评制度。 第5条安全程度评价分为七个专项。即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各专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达不到专项必备条件的,本专项不得分。 缺专项的评估分、缺监察项目的专项分按下列公式折算。专项(动态)安全程度评价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季度内专项安全评价得分专项安全评价得分评价次数-事故扣分停止作业扣分事故隐患卡扣分 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项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计入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季度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1、安全管理:10分(系数为0.10) 2、采煤:10(系数为0.10); 3、掘进:15(系数为0.15); 4、机电:20(系数为0.20); 5、运输:15(系数为0.15); 6、通风:15(系数为0.15); 7、防治水。15(系数为0.15)。年度得分为季度平均得分。第6条事故及隐患扣分项目 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专项当季扣20分,以后每季扣10分;发生一起重大非人身事故当季扣10分,以后每季扣5分;停止作业一次专项扣5分,事故隐患卡一次扣1分。 第7条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及处理以集团公司检查结果为准。 1、达到a级,即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2、达到b级,即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对存在的问题由各专业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报集团公司有关处室备查。 3、达到c级,即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对存在的问题的专业责令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专业副总、科长及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改正后,申请集团公司重新验收. 4、达到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矿井停产整顿,并追究矿长、分管矿长、专业副总和其它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8条检查评定,各专业每月自评一次,评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对应处室及安监处,集团公司每季由分管处室评定一次。 第9条各专业根据安全程度评价标准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落实不清罚专业副总、科长各50元。 第10条安全程度评价以集团公司评价结果为准,确保b级力争a级;年度矿井达到a级,达到a级的专业奖励1万元;达不到b级的专业罚款1万元。第11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20日执行。 附。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七个专项安全评价标准。 第二篇: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 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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