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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瓦斯隧道施工,确保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七局二公司施工的瓦斯隧道工 程。第三条 瓦斯隧道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文件、合同所规 定的技术规范、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瓦斯隧道分类第四条瓦斯隧道分为低瓦斯隧道,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 隧道三种,瓦斯隧道的类型按隧道内瓦斯工区的最高级确定。第五条瓦斯隧道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高瓦 斯工区、瓦斯突出工区共四类。第六条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可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 判定。当全工区的瓦斯涌出量小于0.5m3/min时,为低瓦斯工区; 大于或等于0.5m3/min时,为高瓦斯工区。第七条瓦斯隧道只要有一处有突出危险,该处所在的工区 即为瓦斯突出工区。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瓦斯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 的施工通风设计,并根据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防爆要求。第九条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监测多组织 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俗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 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 外。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置消 防设施并配备救护队。第十条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施工必须由公司主管领 导负责,低瓦斯隧道施工由项目经理负责。第十一条 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培训。爆破、电工、瓦检、测风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措施,应急救 援预案等,并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集团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第十三条 凡含有瓦斯隧道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设置实体 型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不允许转包或大包。专业分包必须 符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必须 具有瓦斯隧道施工业绩。第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加强瓦斯 检测和施工安全管理及日常检查,并将每天各次瓦斯检测的情况 书面报公司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 理,确保人员能够安全迅速撤离。第四章瓦斯隧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瓦斯隧道“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通”是指通 风,“三防”是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1、隧道施工项目,在检测到瓦斯存在后,必须立即成立项 目部“一通三防”机构,负责综合管理瓦斯隧道“一通三防”工 作,此项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具体负责。2、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3、隧道作业队设置通风工班,通风工班不得少于8人,设 班长1人,瓦斯监测工4人,通、测风人员3人,瓦检、通、测 风人员必须24小时轮班作业。4、通风班组,必须建立根据开挖进度和隧道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控制或调节风量的措施,以保证开挖面及巷道有足够的风 量。5、通风班组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次测风结果写在记录牌 上,将测风结果按要求填写报安质部及项目经理,测风要求每半 月一次,当开挖面掘进较多延伸风管后必须重新测风。6、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隧道按要求必须60分钟检查一 次,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 牌上,瓦斯日报表,必须每天送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7、瓦斯检查员发现开挖工作面及巷道出现瓦斯超限时,应 及时向班长、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8、建立防治粉尘工作制度,开挖工作面必须坚持放炮洒水 防尘,打岩石炮眼必须使用湿式钻孔,对粉尘超限作业地点,要 及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尘措施。9、建立防灭火制度,严禁带烟火及易燃物品进入隧道、隧 道内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按要求进行安装使用,制订井下用火 制度,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10、严格贯彻执行瓦斯隧道施工在“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 制度和规定。第十五条洞口值班检查制度1、作业队要选派责任心强的3名职工负责洞口值班工作, 要求24小时值班,不得空岗。2、洞口值班房设置出入人员登记牌、登记记录及矿灯管理 柜,记录出入隧道人员的工种、人数、时间及矿灯发放领用台账。3、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登记、检查,所有人员 都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值班员的搜身,出洞时必须通过值班人员销 号记录出洞时间。4、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进入隧道的 人员人人必检,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工作的人员进行处 罚。5、值班人员应严格检查,严禁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 瓦斯隧道。6、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火 等一切易燃品带入隧道中,雷管、火药的出入必须查验相关证明。 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 惩处规定处罚。7、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进入 隧道前严禁喝酒。第十六条出入隧道人员清点制度1、每次交接班前,接班班长必须把进洞的工种、进洞考勤 人数报告洞口值班人员,做为值班人员检查的依据。2、接班班长在交接班完毕后,必须与值班人员对出勤人 数、入隧道人数、领矿灯的数量进行核对,做到三对口。3、交班人员未能全部出入隧道时,当班班长、值班人员必 须查明人员走向,原因不明的要立即报告。4、如果出现出勤人数、出入井人数不相符合时,班长要立 即核对,直到查清为止。5、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值班人员必须把交接班人员出入 隧道情况报告给作业队长。第十七条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1、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 点,更不得在隧道外交接班。2、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图表上签 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 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3、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 中途不得逗留。4、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 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十八条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1、隧道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 制度。2、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出洞后汇总制表,通风 班长审阅、报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后,安质部存档;安全监 控日报每日由安质部打印后,送通风班长核对签字,报送总工程 师、项目经理审阅后,安质部存档。3、项目部参与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 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4、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 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第十九条瓦斯检查工隧道巡回检查制度1、瓦斯检查工隧道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1) 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角各距坑道周边 20cm 处。(2) 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 处。(3) 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4) 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2、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 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空、漏、假检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 为,瓦检员如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没有按分工区域和 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 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 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 教育。(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地点、频率必须符合要求,时间 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瓦 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 本制度的学习教育。(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 值,不得假报或不报。如违本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 度的学习教育。(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口”。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 须一致,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本款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 评教育。(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规定交接班 管理制度。并应尽职尽责,做好巡回检查测定工作。瓦斯检查工 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 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款累计超过5次的 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第二十条 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1、开挖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 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3、开挖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 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4、项目部、作业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 处理,处理完毕后,开挖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一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 测报警仪。2、仪器发放范围:项目部领导、生产部门负责人、作业队 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流动电钳工、设备操作人员、安 全员、瓦斯检查员。3、通风部门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 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 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 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5、通风部门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 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 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 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 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 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 7 天使用校准气样 (0.5%、1%、2 %)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 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 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 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9、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 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 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第二十二条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1、“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 不准放炮;2、专职爆破工进入隧道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 必须领上“一炮三检”记录表,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 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工长、瓦斯检查员的签名, 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记录表一起交 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3、项目部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一炮三检”图表内容, 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对屡纠 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图表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 款处理。4、不管当班放炮与否,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记 录表。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表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5、“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为: 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工长,由工长清点人员无 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瓦斯检 查员(或安全员)检查瓦斯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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