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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及证据的保全目前,我国消防行政案件日趋增多,消防行政部门败诉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其中证据 的收集与保全出现疏漏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证据 不足, 是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消、 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证据作为消防行 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其收集与保全的程序、方法要合法、合理,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法收集、 固定并审查运用证据, 将对消防行政执 法及行政诉讼或复议产生关键性的作用。1 消防行政调查中证据的收集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作为消 防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 录、现场笔录。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正面证据、反面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 接证据、间接证据。消防行政调查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就是指消防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 通过调查取证行为发现、收取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活动。1.1 证据的来源在消防行政调查中,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1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与调查取证是一对既有区别又联系十分紧密的概念。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 监督检查是发现违法行为、 取得证据材料的主要方式。 监督检查中执法 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对有关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的检测结 果、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对现场、 场所所做的勘验笔录、检查记录等 以及所下发的 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 知书、复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重要依据。1.1.2 群众的举报、投诉。群众往往与消防违法行为息息相关,对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深入调查,往往最能深挖消防违法行为的根源,也是获取违法证据的重要来源。1.1.3 违法当事人的供诉和辩解。当事人的供诉和辩解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违法行为的 事实状态、 性质及情节。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而通过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辩解, 可以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推定违法情节 及社会危害性。1.1.4 对证人的询问。证人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 对案件真实情况所做的陈诉,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违法行为的事实状态。1.1.5 对有关书证的调取。如单位所办理的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消防设施的维 修检测报告、 有关消防管理的文书资料、 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转记录等资料, 能从一个侧面说 明违法行为的性质、 责任人、情节及后果。对单位所掌握的有关材料的提取,也是认定案件 事实的重要途径。1.1.6 检查、调查中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即时强制的措施时所制作的强制 执行记录。该记录本身就是对违法事实的一种确认。1.2 调查取证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各种消防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准确、充分、及时获取证据。执法工作的胜败在 于调查取证阶段,不在于诉讼阶段。 消防行政处罚一定要证据确凿,但是, 部分基层公安消 防机构证据意识差,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存证据。比如:有的火灾隐患可以用拍照、摄 像等方式收集证据而被忽略, 少数办案人员对火灾隐患的检查和所在的部位、 存在的具体问 题没有用检查笔录等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在调查取证时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按法定程序取 证,导致证据不充分;有的提取复印件或摘抄件时,不注明原件出处, 不交有关单位和个人 签名、按印。还有的因不及时调查取证,以至于时过境迁,证据不复存在,进而给执法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 必且不得少于两人, 并着制式应当回避;在收集不同类别的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调查取证活动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 须符合法律的特别要求。1.2.1 合法调查取证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消防执法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 警服, 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证据时,应按法律的不同要求并以适合该类证据的收集方式进行1.2.2 主动及时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应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 提高办案质量。1.2.3 客观、全面、公正客观,所对应的是主观臆断、 凭空设想, 是指调查取证要以客观存在的证据为收集对象, 不能先入为主, 事先设想当事人的违法或不违法, 并以此作为调查的出发点。全面,是指所 收集的证据应力求全面反映案情真实情况,正反两方面的证据都要收集。违法行为存在的, 还要收集违法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具有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的证据。 公正则是客观 全面的必须要求。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尊重相对人的权益, 并按照证据制度的要求收集、 审查 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处罚结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的基础。四是充分应用技术手段。 运用防火监督检查仪器等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不易发现的证据。2 证据固定与保全固定与保全工作是调查取证的核心工作。证据固定保全的方式: 一是及时下发有关法律文书, 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消防监督检 查中对所发现的消防违法事实,应根据消防监督规定的要求,及时下发责令当场改正 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或事实进行固定和确认;二是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是对违法经营场所及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的真实记录。 对调查或检查中, 应根 据需要及时制作,以固定证据; 三是及时拍摄照片,制作录音录象资料等视听资料;四是登 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火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 以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材料,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是抽样取证。 如对消防 产品或建筑施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 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消防器材、 不合格的消防工程 施工材料, 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六是运用防火监督检查仪器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对有关客体进 行检测, 或者提交有关专门部门进行鉴定。 如此述所抽样的消防产品或者建筑消防工程施工 材料,可将样品送交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 证据保全方式的注意事项 常用的证据保全方式有笔录保全、照相保全、摄像保全、绘图保全。3.1 笔录保全3.1.1 记述要客观、叙述要全面,手续要完备合法。对证据要用详实的文字,准确的进 行记录,记述清楚它们的位置、类型、大小、数量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通过笔录复原行 政处罚现场,同时注意不要在保全记录中夹杂任何主观分析,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3.1.2 保全笔录的用语必须明确、肯定,使用数字和统一的国际度量单位来标示长度、 大小远近等状态,不能用“旁边” 、“附近”、“不远”、“较近”、“不大”、“较小”、“估计” “大约”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词语3.1.3 保全笔录的记载顺序应同其他保全方式的进行顺序相一致,以便相互印证,增强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同时可以避免因记载混乱而遗漏或重复。3.1.4 保全笔录的合法、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它在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消 防处罚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 经保全而采集的证据才 能成为合法的证据、办案的依据,才能在消防行政处罚中被采信。否则,既是证据再真实, 由于采集的手段的不合法致使证据得不到法律得认可, 会使我们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中 陷入尴尬得境地。3.2 照相保全3.2.1 真实客观。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对所保全的内容要确保其真实客观,尤其对变 动前后的现场要加以注释,防止混淆。更不能因没有充分得证据, 工作无法开展, 用变动后 的保全照片或伪造的保全照片作为证据。3.2.2 内容完整、连贯。对消防行政处罚现场进行照相保全时,对保全的内容要记录完 整,不遗漏, 同时应以适当技法记录下与周围环境得关系, 以区分同一现场不同地点的同一 证据, 避免在日后得分析和审理中因分不清证据的位置,失去证据的独一性, 无法被法律认可。3.2.3 层次分明、重点突出。作为被保全得证据,除了要求我们在装入卷宗时要把它们 分类整理外,在制作照相保全之初就应对现场有一个整体得把握,对要保全得证据有系统、 有层次、有选择得进行照相,同时对已确定重点部位更要认真处理。3.2.4 照相保全不同于笔录保全,这是一种非常直观的方法,大可不必面面俱到,有些 关系可以借助笔录保全、绘图保全等方法说明。3.3 摄像保全摄像保全的技术要求和保全的内容与照相保全的内容基本相同, 但要注意的是, 对于要 进行复制的摄像保全资料, 在复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同时履行完备的法律 手续,以保证复制的资料和母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4 绘图保全 正确使用图例及标识说明,以方便识读。 正确使用比例尺,以确保绘图的准确、不失真。 应有制作人、审核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4 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步,必须全面、公正、客观地进行。4.1 常见的问题4.1.1 部分讯问和询问笔录不能完全起到证据作用。有相当一部分笔录未表明询问人的 身份,也未注明“出示证件” ,询问人员很多未在笔录上签名,无阅读能力的未向其宣读并 注明。 部分询问笔录中无了解被询问人身份的内容。 有的询问时间在立案之前, 或是同意询 问人在同一时间有两次以上的询问笔录。 询问结束时未向被询问人征询 “是否还有什么补充” 的意见,询问笔录之间缺乏相互印证的内容。4.1.2 消防行政处罚案中调查取证普遍不够详尽。表现在偏重于口供笔录,而忽视物证、 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其它证据的收集。进行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要坚持“轻口供, 重证据”原则,坚持用事实说话。4.1.3 消防行政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予以配合。 表现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调查行为,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找各种理由推脱、制止甚至威胁,使执法工作难以进行。4.2 对策4.2.1 要合法、全面的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应围绕违法行为的事实、情 节、后果及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询问证人, 应告知公民有依法作证的义务, 告知其必 须如实提供证言,在询问证人时,执法人员不能诱导,不得片面记载有关证人的陈述, 询问 对象应包括当事人、 有关知情人、 其他旁证人物。 询问笔录制作中被询问人应每页盖章并盖 骑缝印,询问人也应签名。记录结尾应询问: “以上记录请你看一遍是否和你讲的一样。 ”被 询问人应签“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属实。 ”被询问人不识字的,可由人代签, 但代签人和被询问人均应签名盖章 .4.2.2 行政处罚的取证要详尽,避免以几份询问笔录就代替所有调查取证工作。证据主 要由下列几种,对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应收集。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必须是原物品,不可使用代替物品。( 1)书证,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复查意见书等。(2)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微机等方法记录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或图像。(3)鉴定结论是指受机关聘请的专门机构,运用专门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某个技术问 题通过鉴定做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如火场现场中被烧的导线内部的机构变化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能证明案例事实的现场或不使移动的物品或痕迹进行 分析、检验、勘查后做出客观记录。(5)现场勘查,这是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必须严格按规定勘查,可制作现场勘 查笔录,并由勘查人和见证人签名。上述证据在收集过程中, 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抽样方式进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 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实行登记保存。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出示证件, 有利害关系 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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