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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小编希望 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许多人在退休之后仍然想找一份工作,增加经济收入。特别是一些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从事着不同的行业,在公司里打工。很多人想知道超过六十岁以后还能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问题来源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达到上述法律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要求,需要两个条件:其一,年龄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另外符合特殊情况的还可以提前退;其二,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满15年,两个条件满足后由其本人申请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后才可享受该待遇。 但问题在于,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未表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一位劳动者50岁开始参加工作,且持续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十年后,此时的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他的劳动者身份是否还受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呢? 三、各地规定 我们来看各地不同的规定1、认定为劳务关系,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年龄过了退休年龄的,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机构也不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 2、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3、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四、从实际情况分析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1996年l0 月30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该规定充分表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因此,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返聘人员更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再劳动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放弃,并且达到退休年龄并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相反退休人员所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太大变化,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此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作人员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原单位应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作单位再次聘用退休人员,应该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所以六十五岁的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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