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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 组织开展高水平 科研活动和 高层次 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 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推动 “双一流 ” 建设。第四条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 1 -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 非实体性 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第三章组建第七条 非实体性 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 科研机构 ;(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二)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三)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 2 -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四)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机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5 人。(五)具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六)主要研究方向及骨干研究人员跨院或跨学科门类;(七)在同一学科方向上或者同一批骨干人员原则上仅支持建立 1 个同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第九条 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委托部门须是省部级政府部门且有明确委托或支持的正式文件;(二)委托部门有切实有效的投入(如建设运行费、到校研究经费、委托项目、倾斜性政策等) 。(三)与所委托的政府部门协商确定,机构名称可以冠以 “兰州大学( Lanzhou University ) ”字样。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非实体性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合作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前期具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合作优势明显、前景广阔,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 3 -著作用;2.合作领域是学校重点学科发展方向,或者合作方可以为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提供实质性资助和支持;3.与各级政府、企业共建联合研究院要求合作方应提供年均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的到校科研经费;共建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要求合作方应提供年均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到校科研经费。合作方累计投入的科研经费中运行经费的占比不低于20%。4.合作方为国外(境外)单位,须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合审核。(二)挂靠单位未以相同的研究内容和成果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科研机构。(三)冠名要求冠名一般体例参照: “兰州大学 大学 (研究所、 公司等) 联合研究院(中心、实验室) ( Lanzhou University *Joint Institute/Research Center/Laboratory for *) ”。(四)此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签订固定合作期限,超过合作期限且未续签合作协议的机构将自动撤销。第十一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组建程序:(一)申请。申报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向挂靠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挂靠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交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组建申请报告和挂靠单位党政联席会意见。申报联合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同时提交拟签订的- 4 -合作协议;(二)论证。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集中组织专家论证;(三)审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成立的机构名单,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四)成立。审批通过后, 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机构,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的运行机制。第十三条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挂靠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建设运行发展的全面工作。机构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原则上不得担任两个及以上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非实体性机构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以任务为牵引, 积极开展协同研究, 深化合作交流, 争取外部支持。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年均争取竞争性科研经费原则上研究院应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与 各级政府、企业共建联合研究院应不低于 200 万元),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应不低于 50 万元。第十五条非实体性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科研成果署名中应体现出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要求执行;加- 5 -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第十六条非实体性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第十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等如需调整,须由挂靠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挂靠单位如需调整,须征得拟挂靠单位同意后,由原挂靠单位和拟挂靠单位共同提出申请调整报告,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第二十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第二十一条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第二十二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附属机构。如需设立,应按照新机构申报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得以兰州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办学(含培训)活动。第二十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五条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制度。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评估周期为三年。第二十六条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编制年度报告。 挂靠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所属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 1月 15日前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抽取部分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机构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八条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运行满三年后, 学校将组织进行周期性评估。定期评估主要对机构近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九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评估程序:(一)提交评估材料: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评估材料经挂靠单位审核后,提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二)组织专家评估: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评估专家组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机构负责人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三)确定评估结果: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并发布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7 -第三十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第三十一条整改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机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机构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机构不再列入学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序列。第三十二条建设成效显著且已升级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将自动撤销。第三十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撤销:(一)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二) 连续两年未组织任何科研活动的;(三)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第三十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撤销后,其人、财、物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联合的 非实体性 科研机构 撤销后,各自人员和场地归属原所有方,设备、经费分割和项目存续 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校科字 2002 2 号)同时废止。-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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