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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简化有关程序,根 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 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 施”的原则,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 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 主要方式,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先 进地区。(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全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20%,培育一批能够实施综合性 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二、实施阶段“十二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分为三 个阶段进行。(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阶段(2011 2012年)。启 动并完成市民中心等一批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开展政府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等既有建筑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 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的范围、企业准入条件、招标流程和奖惩措施。(二)合理规划,全面改造阶段(2013 2014年)。各 区和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1-2 年内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完成节能改造目标。(三)考核评比,完善制度阶段(2015年)。对各区、 市直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其余未开展节能改造的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完善合同 能源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节能机制。三、实施范围(一)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均应实施合同能源 管理节能改造。主要包括:1.市(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 馆等。3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 市政公共设施。4 .其他公共机构。(二)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 司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 或在深圳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的企业。(三)在我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节能 诊断、项目咨询、节能量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节能机构,应 由市发改、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认可。四、实施方法(一)公共机构原则上按系统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政府机关本级由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 育、交通、税务、公安、城管及其它各系统的主管部门,要 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 作。对年电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与本系统内同类单 位合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 原则上应采取以下程序实施:1.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整体节能 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能耗基本情况及节能 改造的范围、效果等。2 .项目申请书应向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由 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 统一报市(区)发改部门确认。3 .确认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区)财政部门申报采 购计划,并根据采购计划,向市(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 购。市(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包括现场勘 查,并产生中标节能服务企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若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报名节能服务企业超过6家的,将抽签选取其中6家企业参与项目评审,经评审产生 1家中标企业;少于 6家(含6家)、但大于3家(含3家)的,仍按正常程序 进行评审,产生1家中标企业;少于 3家时,应公示无异议 后,报市(区)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对于1年内中标3个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 将不能再参 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直至至少完成其 中2个中标项目。4 .原则上,项目评审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 改造方案,最优方案的制定单位即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5 .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 照合同实施改造。签订合同后,应将项目(含合同)报市(区)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6.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节能服务公 司的关系,并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确保完成改造。市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建立公共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诚信企业库,对改造后节能效果不好或工程质 量不合格的企业将禁止参与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 招投标。(三)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1.对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 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三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 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 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2 .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项目业主 单位组织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机构和 电力部门共同核准能耗基数。3 .核定能耗基数,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 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四)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节能目标、采用的工艺技术、投资额度及施工工期、 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 节能管理内容,并明确规定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对 超出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节能量的情况,要加以奖惩约束。 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污 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 须可监测、可核查,实现分项分户计量。对节能服务公司未 尽义务的情况,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 务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 过10年。(五)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购置节能设备,实施改造工程,建立和完善项 目档案。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聘请工程监理机构 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理。(六)项目改造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核 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 并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七)验收合格后,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 项目的管理及设备维护;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节能 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节能改造正常运行一年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认定须由 项目业主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签字认可。(八)合同期届满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项 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和技术档案等。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资产登记,并及时 报财政部门备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完成后,项目业主 单位可视实际需要,与该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它公司签订 有偿维护协议,确保节能设备得到正常运行管理及维修保 养,继续发挥节能效益。(九)我市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 造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业主单位改造前的实际能 耗费用核定下一年度水电费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基准数据 对项目业主单位能源节约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的节能年收益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全部由项目业主单位留存;超过10万元以上的,多出部分按50%上缴财政,最多留存不超过 50万元。项目 业主单位留存的节能收益作为节能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支配,原则上用于项目后续养护等节能经费支出。合署办公的,由各单位按照建筑面积大小分摊。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市区联动。市政府提出在2014年底前具备条件的重点用能大户全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直各单位要坚决破除“等、靠、 要”思想,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 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发改 委和市财政委,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 导,协调、督促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技术改造和节能量评 估等工作。各区、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区、 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既有建筑信息数据库,认真研究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合 理统筹,加强监管,确保完成改造目标。(二)突出重点,抓紧改造。市区两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公共机构 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关键技术和操作流程的认识。在 节能改造中,要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展开的思路有序推进。 要深入做好既有建筑用能现状的调查和统计分析,摸清底数;要根据教、科、文、卫、体等不同系统的用能特点,确 定重点改造领域并建立同一系统横向比较体系。对能耗总量 大、单位面积能耗高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各系统内的同类 型项目应尽量集中安排。(三)加快审批,特事特办。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造深圳质量、实现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 措施,也是全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的统一部署。市、区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及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 有效的协作机制,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绿色通道,整合审批 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各级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组织下属单位申报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及时汇总上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合同能源管理的落实情况,对项目 审批进度缓慢、组织管理混乱、工作计划推进不力的单位, 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四)强化考核,全力推进。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监管和考核工作。一 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节能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的技术设计、节能量审核和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项目取 得实际节能效果;二要防止借节能改造之名,对既有建筑进 行拆建、改建和扩建;三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监管体系, 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必须实行可分项计量,便于节 能量的考核和能耗监管;四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督 查,能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进社会资金完成的,必须采 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五要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节能服务公司参与 项目竞争,防止恶意竞争,防止舞弊、围标、串标等违规现 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和财政委将按年度组织对公 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开展节能改造的 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并将节能改造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责任部 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切实保障合同能源管理 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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