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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本章学习要点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流转税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税的有关法律规定、资源税的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税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税收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相比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强制性。即国家依据法律强制地征税。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国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可靠保证。第二,无偿性。国家依据税法征税,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或支付任何报酬。纳税人依法纳税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税款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归国家所有,而不再直接返还给各纳税人。第三,固定性。国家通过税法,事先规定了明确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等。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就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税款。这种规定的标准是相对稳定的,一般不受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二、税收的种类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一)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或非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其特点是1、征税是紧随商品交换和非商品服务进行的。2、计税的依据是商品的价格和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组成部分。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二)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或总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其特点是: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2、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3、一般按全年所得额或收益额征收,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财产税财产税是以法定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所征收的一类税。其基本特征是:1、 以纳税人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客体范围严格依法限定。2、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无税负转移作用。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四)特定行为税特定行为税是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人征收的一类税。其特点是具有鲜明的政策目的性和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特定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类税。其特点是:1、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2、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3、采用差别税额,按纳税人的资源开发量,划分级差,分别确定税额。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盐税。第二节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一个统称。它的表现形式包括税收法律、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办法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我国税法体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规定、修改和废除国家的各项法律。所以,我国税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一些税收法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实施的。二、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参与税收征纳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里的征纳关系,一般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但由于税收活动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紧密关系,如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等,所以,税法还调整着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管理国家税务活动中发生的一种税收权限关系。此外,税法还调整税收程序关系。具体地说,我国税法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税收经济关系,包括税务机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等单位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涉外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以及税务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征纳关系。第二,税收权限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第三,税收程序关系,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争议的解决及税务处罚等程序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一)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与其他法律关系要素一样,由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和客体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纳税主体包括各类纳税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收与缴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由于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固定有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另一方是社会组织或个人。2、在征税纳税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征收权利,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缴纳义务,征税主体在征税后不负担相应的货币(实物)义务。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出现了税法规定的新的法律事实,比如不可抗力带来的灾害影响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这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再是单方面的了,即一方享有减免税申请权,另一方有依法给予减免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特点,当纳税义务人在履行了缴纳税金之后,意味着纳税义务人原拥有货币资金(或实物)的所有权已让渡给了国家,税金不再归还纳税人。这是单向的转移,是无偿的。4、纳税主体人一旦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是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的,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征收主体也要依法行使征税的“职责”。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承担者,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纳税义务,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每一种税法都明确规定征税对象,例如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销售额或服务性业务的营业额等。三、税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表明征税的范围。税法规定税目,可以通过明确征税对象的范围,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四、税率税率是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税法基本内容的核心部分,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一)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累进税率按照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照规定的与其相适应的等级的税率计征税额,当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一个等级上升到另一个等级时,即对其全部数额均按照上升后的等级税率计算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超倍累进税率同超额累进税率相似,把征税对象的特定数额部分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三)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它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例如盐税、烧油特别税等都采用定额税率。五、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往往要经过许多环节,但在税收上只选择其中的一个环节,规定为纳税环节。我国税法一般是根据不同税种和征税对象的特点,遵循有利于控制税源、简化纳税手续、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和便于集中管理等原则来确定纳税环节的。六、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七、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按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分别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九、纳税争议的解决纳税争议的解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或违章处理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通过什么程序进行解决。为了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纠正征税中的错误,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于纳税争议的解决,必须坚持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税款及滞纳金,后申请复议的原则。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一、流转税法(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新增加的价值(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84年国务院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纳税主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2、税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增值税采用三种不同的比例税率,其中:(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3、应纳税额的计算(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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