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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2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3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4本表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初字第号: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院印) 附:回执 当事人: ,案号: 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或者庭审前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时使用。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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