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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 简称甲方承包人: 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温州电气 工程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温州市城市中心区31号地 建筑面积: 30993平方米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层 数: 地上: 7层 地下:2层 1.2 工程承包范围分包范围: 温州电气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承包方式: 清工加机具 1.3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1.4质量等级:确保瓯江杯,争创鲁班奖1.5合同价款及计费原则:1.5.1合同价款: 捌拾万元 (大写)(暂估)¥: 80万 整(暂估)1.5.2计费原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条:图纸 开工前 15 天,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图纸 1 套(未含竣工图)。第三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3.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3.2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4.1负责与业主的联系,组织重大经济谈判;4.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人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4.3负责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4.4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对施工生产情况进行协调;4.5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临水供水至主干管,临电供电至楼层二级电箱; 4.6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煤气、电缆、输水管等各种资料;4.7施工中报业主的各种资料由发包人负责汇总、编制,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原始资料;4.8负责代收代缴应向地方政府上交的税金、定额管理费;交纳施工办公区水电费;4.9负责提供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承包人;4.10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手续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第五条:承包人驻工地代表5.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5.2职责:按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总控计划、质量目标、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遵守发包人的项目管理办法手册,并对施工中涉及发包人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第六条: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6.1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并在一周内根据所负责项目图纸提出设备材料计划,并对数量负责;6.2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6.3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代表认可,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与其他分包商进行交叉配合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发包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对发包指令进行复核及确认,不得以发包方指令失误等为由向发包方索赔。6.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代表对质量、进度的管理,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6.5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原本)、在浙江及温州施工的有关证件的复印本及本工程在册管理人员名单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发包人,以备查用。6.6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及温州市政府关于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承包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7承包人的所有工人必须具备国家、浙江省及温州市要求的全部证件。凡因承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8无论发包人是否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必须按时向其所有工人支付劳务费用,并将费用支付凭证提供给发包方,经发包方核查有误,有权暂停发放工程款,因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劳务费而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各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9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上报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名单,承包人人员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如有人员变动应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视为违约,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6.10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协力队伍管理办法及发包人其它的有关分包管理的所有规定;6.11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和费用;6.12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环保要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有关规定的指标下。并满足发包人ISO14001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手册环境管理程序文件等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6.13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后 五 天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等工程资料。6.14承包人在施工中及时积累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同步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各种试验、打压、隐预检记录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日记等, 施工技术的有关文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按浙江省及温州市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并提供齐全的质量及技术资料,协助发包人汇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时,提供四套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各种资料表格由发包人提供样本,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资料。6.15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 22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月度施工计划、材料进厂计划以及已完工程量报表等。6.16负责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非属本分包范围内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如承包人管理不力造成的损坏或遗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如自身的成品、半成品被他人破坏,应无条件修复,并在48小时内及时通报发包方并在三天内将损失的费用上报发包方,发包方核实后给予协调处理并由破坏方补偿其损失的费用,工期不与延长。如分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报发包方,将视为分包方的成品、半成品未遭到破坏。6.17承包人负责将本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发包人指定地点。6.18承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的反复搬运、装卸、倒运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19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创优的各种指令,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发包人、创优小组要求整改的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6.20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发包人统一安排。 6.2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发包人索要费用。 6.22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则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承包人违约给予处罚。6.2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让或再分包。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2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工程质量、工期上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24承包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协助发包人办理签证、索赔,发包人只有在从业主方取得相应收入后才能根据承包人发生费用情况给予认可。第七条:工程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7.1 以下文件可以作为承包人的结算资料:7.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7.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根据分包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则编制的经过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结算书;7.1.3本工程中的增减账只限于业主已确认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本工程中发生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确认的洽商、变更后5日内提交发包人合理费用(同时附上计算底稿),否则视为该份洽商无经济变更。7.1.4本工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各种奖罚单;7.2 如存在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政府部门等职能部门收取的规费等),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承包方需代为缴纳的,向发包方出具相应的代交证明文件。任何由于承包方未遵守有关管理费用交纳的规定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处罚等,承包方须负责赔偿发包方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7.3本工程中发生的因发包方原因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在 3000元 以下的,由承包人承担,3000元以上的双方协商解决。7.4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发包人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承包人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时结算工程量按发包人认可的实际施工图纸预算工程量结算。单价按承包投标报价的中的人工综合单价执行。待发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扣完承包人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7.5 合同价款的支付:7.5.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2日分包方申报本月完成工作量。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报资料后的30天内审定完毕,并经发包方审定并收到业主工程款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审定进度款的80%向分包方支付月进度款。 其余15%进度款待发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支付。留5%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当发包方收到业主相应保修款后向发包人支付。7.5.2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在合同中约定指定帐号),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7.5.3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后,发包人按约定付款方式将工程款汇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7.5.4保留金的扣留及返还7.5.4.1工期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 5 %扣留作为工期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 5 %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 5%扣留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7.5.4.2施工期间扣留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的返还:在分包工程完工通过验收,且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后随结算工程款一次性无息返还。7.5.5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 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将按每期核定额的5%扣留作为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发包人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在扣除对应扣款后,发包人会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承包人。7.5.6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资源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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