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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的产生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我国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 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客观公正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行为品德,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包括: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洁自律的基本要求包括: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清正廉洁,重视会计职业声望。A属于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会计职业技能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会计理论、专业操作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主动更新知识的能力;提供会计信息能力等“提高技能” 的基本要求包括: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2.地方预算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1.按来源划分:(1)税收收入;(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2.按分享程度划分:(1)中央预算收入;(2)地方预算收入;(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二)预算支出1.按照内容划分:(1)经济建设支出;(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2.按支出级次划分:(1)中央预算支出;(2)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二)预算的审批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三)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乡镇级别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六、决算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2.决算草案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七、预决算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一)立法机关的监督(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注意多选题)(三公一诚)(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一)集中采购1.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3.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优缺点: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不足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比较重要)(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七、政府采购方式(重要考点)1.公开招标(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注意多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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