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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安全法规的现状及趋势从世界第一辆汽车诞生开始,汽车对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大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改变人们的精神生活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世界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随之带来的汽车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及能量消耗,特别是汽车的安全问题,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公害,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对汽车产品进行立法,实施法制化管理,并制定各类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安全等技术性能加以控制,从而一定程度地控制了汽车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危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也在大幅度地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各项指标均持续增长,交通安全状况日益恶化,自2001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超过10万人,而且还在不断上升,对于影响交通事故的“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汽车本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完善我国汽车安全性标准法规体系,提高汽车本身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及减轻事故过程中对乘员及行人的伤害,从而提高交通安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工作起步于1990s初期,1995年开始逐步实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以ECE/EC体系为参照,包括安全、环保、节能、防盗,其中安全标准按照主动安全、被动安全和一般安全划分,主动安全项目主要涉及照明与光信号装置、制动、转向、轮胎等。被动安全项目涉及座椅,门锁、安全带、凸出物;车身、碰撞防护以及防火等;一般安全项目涵盖视野、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与防盗等。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首先从主动安全开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经济的发展逐步向一般安全、被动安全扩展,截至到目前批准发布的汽车(含摩托车)强制性标准84项,约80%与ECE法规等效,其中安全标准68项,占强制性标准实施数量的81%。下面介绍下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情况:1. 主动安全法规主动安全法规主要包括灯光、制动、转向,目前已批准发布的有25项。我国安全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最先开展的是主动安全,目前己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提高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增加与新技术相关的标准。1.1灯光标准汽车灯具包括照明类灯具和信号类灯具(含来回复反射器),是最为重要的汽车主动安全部件,目前汽车灯关强制性标准共有17项,包括两个整车的灯具安装标准GB4785(汽车与挂车灯具安装),GB18100(摩托车灯具安装),其余灯具产品则制定相应的配光性能,形成灯具零部件的配光标准与整车灯具安装标准的配套实施。目前,有4项汽车灯光标准正在修订中,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另外有3项新的汽车强制性灯光标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前照灯清洗器、重型车辆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正在制定中。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由于发光强度高、寿命长、光效高、光色更接近日光、照明不受电压波动影响等诸多显著优点,国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应用于汽车照明,90年代初被纳渗入渗出欧洲法规,现在乘用车上得到较为广泛的使用,我国对气体放电灯已有了市场需求,因此,参照ECER98正在制定我国的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标准制定工作基本完成。前照灯清洗器作为气体放电灯的配套系统,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对前照灯清洗器提出相应的标准要求。由于我国大型车辆夜间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的安全隐患,GB72582004标准中增加了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相应的开始研究制定重型车辆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标准。1.2制动标准制动系统是汽车行驶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针对汽车制动系统的强制性标准3项,其中,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采用ECERI3)为汽车制动标准中最为重要的项目,它对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评价方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应急制动、制动系统部分失效时的剩余制动性能和行车制动系统双来回路控制的规定对我国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乘用车(通常为液压制动)与其他车辆在使用对象、使用目的、车辆结构和性能上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很多国家在采用ECERI3的同时,也引渗透了ECERI3H(乘用车制动)。在我国,考虑到GB126761999本身对乘用车制动系统的适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业内要求引渗透ECERI3H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乘用车产品和技术发展,入一步规范和完善乘用车制动的有关要求并与国际接轨,乘用车制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正在入行标准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一般安全一般安全强制性标准包括视野、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和防盗等三个方面,现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共23项。其中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740汽车防盗装置两项修订标准已完成,待批准发布。GB13094客车安全结构要求正在修订中;新制定的项目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蒸发调节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减压调节器正在制定中;汽车防盗玻璃正在研究、计划制定。在一般安全标准中,2004年批准发布的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该标准是对GB15891988的修订。在我国原有的标准中,缺乏对车辆轴荷与总质量方面的限制,随着我国车辆产品及货运、客运市场等近年来的长足发展,大型车辆的运输经济性与物流配送的合理组织日益成为车辆使用者及乘客、货物运营管理者关心的问题。大吨小标、超载运输等不规范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设。迫切需要制定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总质量等主要特性参数的标准要求。该标准2004年制定完成并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限制大吨小标,入行产品的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近年,我国机动车被盗车辆数量逐年增多,防盗问题受到重视,汽车防盗方面的相关标准需要入一步完善,提高车辆防盗性能,同时计划制定有防盗标识的标准,以此能够确认被盗车辆的身份。3.被动安全被动安全标准是汽车安全标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严格的被动安全标准能够有效降低车辆事故对人员的伤害。汽车被动安全标准批准发布的标准共20项。其中修订的GB15083,GB14167和GB15056三项标准以及新制定的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前面外部凸出物已制定完成,待批准发布。在被动安全标准中碰撞标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我国最早实施的是CMVDR294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2003年批准发布GB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安全技术法规入渗入渗出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由于各国汽车技术的发展以及汽车交通事故的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安全标准或法规的侧重点和发展不尽相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汽车安全法规。下面介绍一下几个主要国家的安全法规:1美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美国的汽车安全法规(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是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制定的与机动车辆结构及性能有关的机动车安全法规。从1968年1月10日实行以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对各条款要求更加严格。美国汽车安全法规将汽车的安全问题分为3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防止撞车等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法规,即主动安全法规,这类技术法规是对保证汽车安全行驶所需的条件加以规定。例如各种便于操纵和识别的标志及位置,使得驾驶员不致因标志及位置不清和操纵失误而造成不安全事故。此外对制动系统、灯具、轮胎及车身附件的性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技术法规现有29项,皆属于FMVSS中100系列编号之内。第二部分中的技术法规是对撞车时的保护加以规定,即被动安全法规,它以使乘客的伤亡减至最少,例如撞车时对乘员的防护,座椅及安全带、车门及门锁、风窗玻璃等部件在撞车时应对乘员起到保护作用。这些法规现有22项,属于FMVSS中200系列编号之内。第三部类中的法规是对撞车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而加以规定,即汽车防火安全法规。这些法规现有4项,属于FMVSS中300系列编号之内。2. 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欧洲各国的汽车法规起步较早,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家就对汽车排放、灯具、制动等装置制订了一些规定,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以及限值等都不统一。这些法规上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又占着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国际贸易,于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零部件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即统一汽车产品认证条件的协定书。根据这个协定,欧洲经济委员会缔约国之间制订了一套统一的汽车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汽车及其零部件,采用这套统一的法规进行认证,并且对各成员国的认证相互承认。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国际间的汽车认证程序,统一了各国的法规要求,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共有21个欧洲国家参加,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活动。ECE法规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道路运输工作组的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负责起草。WP29下设有6个专家小组:一般安全性规定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GeneralSafetyProvisions,简称GRSG)、被动安全性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PassiveSafety,简称CRSP)、污染与能源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PollutionandEnergy,简称GRPE)、灯光及光信号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LightingandLight-Signaling,简称GRE)、噪声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Noise,简称GRB)、制动及底盘专家组(MeetingofExpertsonBrakesandRunningGear,简称GRRF)。这些专家组分别负责有关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领城内的ECE汽车技术法规制订、修订工作。ECE/WP29下属的专家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ECE法规的制订、修订工作,在广泛听取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讨法规的制修订方式,保证了法规制修订的公正性与公开性,ECE法规在保证汽车安全性、环保及节能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法规的协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ECE法规的制订程序一般是至少两个缔约国车辆结构专家组提出草案,经缔约国协商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其生效日期至少在提交草案后的5个月。秘书长向其他各缔约国通知该草案及生效日期,各缔约国如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回复则表示接受该草案,秘书长则向各缔约国通知该法规的生效日期及接受该法规的缔约国名单。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项法规,都可以提出修正方案。所以,ECE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采用,也可部分采用。ECE法规自从1985年制定以来,经不断的修改补充,至今已颁布实施的109项法规中,有88项是安全法规,其中,主动安全法规62项,被动安全法规26项。ECE法规非常重视灯光和信号装置的安全性。另外,在动态试验方面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翻车时车身强度及碰撞时防止火灾等要求。3. 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日本早在1951年起就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后经40多次的修订,至今仍在执行。安全标准属于法规命令,不同于一般的工业标准。各汽车制造厂所生产的汽车如符合此标准,则政府将发给安全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查。该标准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除根据日本运输技术审议会的安全长期计划及汽车安全性(EVS)的研究成果外,还重点参考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汽车法规及美国联邦安全标准FMVSS,同时也参考了英、法、德等国的汽车安全标准或法规,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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