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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 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 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 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 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 养犬登记、管理收费、 养犬行为规范、 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 无部门管理的状态。 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 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 我市 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1 / 9增长 ,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根据市公安局数据, 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 社会公共秩序等, 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 据统计, 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 犬只便溺 ()、犬只惊吓 ()、噪音干扰 ()、气味影响 ()、犬只咬伤 ()。据调查数据,我市有 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 ,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 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 ,认为不该养。 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 ,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由此可见, 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二)可行性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 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 (至年月底, 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2 / 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六)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七)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八)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九)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十)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三、制定条例的过程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议案提案建议, 年月下旬至月上旬,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局,以下统称市司法局)与城管、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南京、徐州、杭州、广州、深圳、珠海学习调研养犬管理经验;并走访了禅城、南海、顺德三个区了解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现状。期间,调研组就养犬立法、管理模式、职责分工、制度建设、执法难点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交流。 另外,市司法局还委托佛山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通过网络问卷、 实地抽样等方式开展关于全市犬只数量、 饲养情况以及养犬存在问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其中,网络调查份, 实地入户调查份, 涉及五区镇街村居。3 / 9月日,市司法局与佛山电台、佛山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南海区中海环宇城举办“阳光立法直通车”之“佛山养犬管理大家谈”政民互动论坛,现场听取市民对养犬管理的意见建议。 月底,市司法局起草了调研报告。 月初,市司法局组织调研组成员召开部门协调会,组织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 月底,市司法局将调研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于月日召开了市政府养犬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市住建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月初,条例纳入市政府年度法规计划建议,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月日,市城管执法局、 司法局、 公安局、 农业局、 卫生计生局成立了 条例联合起草小组。月底前, 条例联合起草小组收集了全国各城市养犬立法资料, 梳理分析各地立法经验和养犬管理做法,市城管执法局也征求了各区城管执法局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条例联合起草小组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年月日至日,条例联合起草小组赴我市五区开展调研,听取各区对条例的修改意见。月日,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举行了 条例 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廉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法律、传媒、维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月日,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举行了条例 的立法听证会。 另外,在起草期间, 条例联合起草小组还召开了多场修改座谈4 / 9会。经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条例共七章七十二条,分为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四、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养犬管理体制问题养犬管理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历来备受争议。 条例明确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公安、农业、卫生、 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引导、 督促文明养犬等。同时,明确建立由城管、公安、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 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 齐抓共管。(二)关于养犬数量和种类问题条例规定,对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只,并明确了现有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和烈性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如何处理等问题,对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数量和种类则不作限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 养犬虽然是市民自主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养犬不可避免的占用所在社区的生活环境容量,如无限量饲养难免会影响他人生活。严格管理区内人口密集,因此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同时,考虑5 / 9到烈性犬的攻击性较强、 危险性较大, 容易对市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条例将其列为严格管理区范围禁养犬只,在一般管理区也要求实行圈养。另外,考虑到养犬人对饲养犬只的情感,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人性化理念,对于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 规定自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登记后的犬只不得变更,且登记数量不得超过三只,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三)关于养犬登记制度条例设置了养犬登记制度,即在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辖区内的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一般管理区内则不要求登记,只要求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可以自愿申请登记,登记后可以享有进入严格管理区等权利。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和犬只电子档案, 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四)关于养犬收费问题近年来,养犬管理费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问题。 有主张收费限制养犬的意见认为, 养犬非生活必需, 养犬不收费可能导致市民养犬数量快速增长, 不利于政府实现有效的养犬管理, 且养犬必然占用社区生活环境容量,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所以应当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同时,6 / 9从全国各地收费管理的情况看,收费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养犬数量,增强养犬人的责任心,缓和非养犬人的抵触心理。但是如果收费过高则会增加养犬人的负担,且容易导致养犬人隐瞒养犬逃避监管,反而增加管理工作的难度。为此,根据调研情况和参考其他城市做法, 条例规定养犬管理费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 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 管理费包含电子识别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并规定对盲人、 肢体重残人士等特殊人士免费, 对饲养已绝育犬只的免收两年费用, 对无投诉举报记录的次年减半收费, 以鼓励市民文明养犬。(五)关于养犬人行为规范条例对于养犬管理的主要思路是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共处。条例 规定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要求;明确了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 用犬绳牵领犬只、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规定; 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七类场所; 要求犬只伤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免疫检验。条例还对幼犬、弃犬、病犬、犬只尸体的处置也作了规定,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7 / 9(六)关于犬只接收、认领和领养问题条例设置了没收犬、走失犬、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等情况由犬只留检场所接收的接收制度;设置了弃养犬、 超过期限未被认领的犬只等由领养人领养的领养制度;规定了无主犬只的处理办法。 条例还鼓励成立犬只救助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接收、领养工作, 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委托、 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犬只救助社会团体、 动物诊疗机构接收、 检验和处理弃养、 走失、流浪、没收的犬只。(七)关于犬只经营管理条例对从事犬只养殖、 诊疗等经营活动作了规定, 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 取得相关许可证; 考虑到犬只销售、寄养、美容、配种、培训场所内犬只聚集,开设该类场所的防疫要求较高,为预防和消除狂犬病, 条例 建立了犬只销售、寄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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