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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活动情 况 通 报一、基本情况(一)评查活动基本情况为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发现公布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中院于201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市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活动。该项活动采取集中评查方式,评查范围为被评查法院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本次评查活动共抽取菏泽中院及各县区法院已上网裁判文书各20篇,抽取时注意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类文书相对均衡,按5:6:3:2:4的比例抽取。另抽取中院的国家赔偿、知识产权类文书6篇,按2:4的比例抽取。本次评查活动共评查文书226篇,重点抽取能够真实反映中院和各县区法院裁判文书情况和问题的文书进行评查,刑事、民事、行政重点评查判决结案的文书,执行类重点评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类文书。二、发现的问题(一)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发现,各类裁判文书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文书首部内容不完整。个别裁判文书的案号遗漏年度标志;当事人信息不完整,部分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不完整,有的没有交代立案时间或者没有开庭时间,有的缺少应当写明的部分信息;有的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但没有法院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二是事实认定部分不完整。如: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完整。部分案件没有归纳争议焦点;个别案件漏列出庭被害方的意见;个别裁判文书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表述不规范,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排列不规范,把投案的事实放在公诉机关意见后面;有的把应排列在指控犯罪事实后面的相应证据,放在了公诉机关意见后面。三是证据分析认定不准确。个别裁判文书中把证据表述为“鉴定意见某某公安局某某鉴定书”不恰当,鉴定意见是鉴定书中最核心的内容。四是裁判理由部分案件回应诉求不完整,法理分析不够严谨,说服力不强。部分裁判文书适用缓刑时,未分析适用缓刑是否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裁判理由不严谨。个别案件法律适用有待商榷。有的已查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但被告人当庭否认殴打被害人,仍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并从轻处罚;有的从证据上看,经传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认犯罪,后判决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欠妥;有的被告人两次实施犯罪,认定系初犯不当;有的把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认定过失,不当;有的把过失犯罪认定初犯、偶犯,不恰当。如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逃逸并指使他人顶罪,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适用缓刑是否适当。五是法条引用部分不准确。存在多引、漏引法条现象,个别文书甚至出现错用法条的情况。如个别裁判文书中判决的罪名和引用的刑法法条不对应。六是语言文字表述和数字使用不规范。个别裁判文书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表述不当,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某某及被告人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属表述不当,应表述为“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个别裁判主文不明确、不规范。如“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未追退的赃款退赔被害人”,内容不明确。有多字、漏字、错字、别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数字使用不规范等情况。个别文书存在多句现象,如在公诉讼机关意见后出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等。部分裁判文书中存有个别段落开头未空两格的情形,有的出现不正确的分段现象。罚金数额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应用大写数字表示。七是部分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如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省略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但必须有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据可以简写),但有的文书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省略了;有的裁判文书布局不合理。(二)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发现,各县区法院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多存在技术处理不规范的情况。一是当事人信息省略过多。有的仅有姓名、职业。按规定只对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住址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但被告人的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等个人信息要保留二是部分裁判文书技术处理不彻底。刑事类文书中最突出的问题有的已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同案犯的姓名没有进行技术处理,有的证人姓名未进行技术处理,有的证人证言中牵涉的其他人姓名没有进行技术处理。民事类文书中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的隐名处理上,部分文书中未将当事人姓名隐去。三是部分裁判文书中技术处理不恰当。有的把案发现场的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有的把涉案的公司、单位的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符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要求。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要求1、规范文书制作。最高院陆续发布了各类裁判文书样式,建议各县区法院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进行文书制作,避免裁判文书“千人千面”。承办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裁判理由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结构布局合理。2、强化文书审核。在案件裁判的过程中,要重视合议庭作用的发挥。主审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完毕后,由合议庭成员进行核稿,院庭长根据相关权限进行文书签发,审核签发环节,建议对文书的版式、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判决主文等是否规范进行审查。3、重视文书校对。规定校对环节,明确校对责任,避免错字、漏字、多字等低级错误。(二)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建议1、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带病上网。”明确承办法官为上网技术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最高院、省院相关文件规定,对上网文书进行规范处理,避免公开的文书不当泄露当事人信息。负责文书上网工作的人员要对上网文书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公开的文书内不出现当事人隐私信息。已公开的文书发现确有问题的,及时按照规范程序报批后撤回。2、实现“应上尽上”,促进司法公开。已生效的文书没有不应当上网的情形的,应于生效后7日内及时上网公开。确定文书上网流程节点,每个节点明确责任人,提升责任意识,确保责任落实。3、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文书上网工作质效。推动信息系统优化升级,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上网裁判文书数量和时间管控,引进文书纠错和处理软件,确保文书处理规范,内容无误。(三)对裁判文书评查工作的建议1、定期开展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将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评查结果及时通报,根据评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奖优罚劣。2、重点突出地开展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在细化裁判文书评查标准的基础上,针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定评查活动的重点。一次评查活动重点解决一类突出问题,避免评查活动“全而空”,实现评查工作对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四)对法官业务培训工作的要求1、培育精益求精的工作习惯。提高标准,强调细节,严格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培育法官良好的工作习惯,推动严格自律,力求精益求精。2、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培训。建议通过加强在职业务培训,裁判文书制作专项培训,写作能力培训,法学理论水平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法官的法学说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本期发至: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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