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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代销业务有关账户的管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术语与定义(一)本制度所称“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个不同基金投资人开立的唯一交易识别码。此账户用以规定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基金托管人参与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信息交换方式。通过账户信息相关接口,实现账户注册、账户资料的收集和转发。(二)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交易账户”是我行为基金投资人设立的用于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用于记载基金投资人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在我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三)本制度所称的“资金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与基金交易有关的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四)本制度所称的“基金投资人”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管理的所有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变更、挂失与补办等账户类业务。第二章 基金账户规则第四条 在申请新基金账户注册时,对于持有有效证券账户(包括沪深A股证券账户或封闭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证券账户为投资人有效证券账户号码,基金账户为空;对于无有效证券账户的投资人,证券账户为空,基金账户为“98”或“99”+空格,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将为每个投资人注册一个基金账户同时为其分配一个深圳或上海的封闭基金账户,“99”意味着想要一个上海封闭基金账户,“98”意味着想要一个深圳封闭基金账户。第五条 投资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123456789申请注册,业务类型“001”(注册基金账户),证券账户=“A123456789”,基金账户为空。第六条 如果投资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1234567890申请注册,业务类型“001”(注册基金账户),证券账户=“1234567890”,基金账户为空。第七条 如果投资人无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基金账户同时要求本系统为其分配一个上海分公司封闭基金账户,业务类型“001”(注册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为空,基金账户为空。第八条 如果投资人无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基金账户同时要求系统为其分配深圳分公司封闭基金账户,业务类型“001”(注册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为空,基金账户为空。第三章 我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第九条 各代销网点负责人对基金交易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十条 基金投资人通过我行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先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每个基金投资人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第十一条 个人开户时应当记录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法定或授权代理人姓名、个人资金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第十二条 机构开户时应当记录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类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资金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第十三条 我行代销网点应严格按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文件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开户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第十四条 审核确认合格后,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第十五条 对于基金投资人不符合要求的开户申请,基金代销网点的业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但需向投资人说明理由,协助其按本制度要求重新办理。第十六条 我行代销网点应对开户业务环节实施有效复核,确保开户业务操作的准确性。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人应当为基金交易账户设定可靠的交易密码,禁止使用相同密码或弱密码,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投资人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我行代销网点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业务。我行禁止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第四章 基金交易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人通过我行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校验基金交易账户密码,确认身份后方可进行相关业务。第二十一条 各代销网点应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交易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维护和使用应当明确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通过授权管理,确保不同岗位的交易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第二十二条 我行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防范基金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第二十三条 我行对基金投资人的账户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基金投资人的账户档案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第五章 基金销售资金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我行严格管理基金销售资金的划付,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资金账户。投资人申请赎回时要求变更指定资金账户的,我行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作为异常交易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于基金投资人的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划拨等项业务,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对于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注销等项业务,按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办理。第二十七条 基金投资人在我行各网点开立或注销账户、办理账户资料的修改等,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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