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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五大基础功能发展研讨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9月1重要观点摘要一、王开国(海通证券):培育发展券商OTC市场我国OTC市场仍然不完善,而券商OTC市场是重要发展方向。目前,券商OTC市场的发展条件已经具备,建议从八个方面支持其发展和培育。第一,进一步放宽券商投资范围;第二,允许双边报价交易方式;第三,允许客户保证金用于OTC清算和第三方支付;第四,允许券商自办OTC产品登记、托管和清算;第五,允许中登公司提供非交易所交易过户途径;第六,放宽对产品的管制;第七,正确理解业务隔离要求;第八,进一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二、胡继之(国信证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筹建情况和未来发展的几个问题前海市场的股权架构已经基本拟定,并且起草了公司章程,但制度设计仍有待改进。鉴于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行业大变革的时代,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理念应该要有前瞻性。对于前海市场,制度设计同样要考虑未来大的发展趋势。第一,功能定位上应该是一个集交易、清算和托管于一体的组织体系,而不是简单的交易所;第二,运作理念上不应太注重交易,而要尽量简化手续、降低交易和融资成本,提升自由度;第三,管理机制要公司化和全方位的职业化,开放平台,风控根植于业务。如果像传统的交易所一样,大部分要报批,那我们可能退出参资入股。三、刘肃毅(中登公司):托管的类型和券商托管功能的实现大家对托管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只有界定好概念才能准确理解券商的诉求。根据约定不同,托管可以分为五类:保管型、经纪型、监管型、使用型和综合型。券商想要的托管功能应该是第四种,即使用客户财产来形成收益。如果是第四种,券商的托管功能基本可以实现:一是这种使用投资者财产并获得收益的实践一直存在,二是没有太大法律障碍,三是名义持有制度是全球和国内的未来趋势,关键只要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约定。至于登记模式,还是要维持集中登记的模式,因为这是物权登记的权威性和市场效率的客观要求和自然结果。总之,中登公司将积极配合券商的创新行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四、万建华(国泰君安):明确券商的金融机构身份和解决第三方存管问题是两大关键点恢复证券公司的基础功能,有两个问题非常关键。第一,明确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或者投资银行的身份。因为,投资银行应具备传统银行的基本功能:存、放、汇,明确了这一点,恢复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就有了依据。第二,解决第三方存管问题。如此,任何问题都可以在客户的基本账户上解决,不需要绕圈子。五、牛冠兴(安信证券):创新的着力点、基础功能的突破口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创新的着力点、券商基础功能的恢复、风险控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创新的着力点在于市场需求,包括:提升杠杆做大资本中介、放开和创新产品、把握客户资产结构及需求、对接银行等的金融资产需求。券商基础功能的恢复,突破口在场外市场和私募产品,尤其是银行间市场、区域性市场和柜台市场。风险控制要做到准确评估风险点、分类管理风险和量化创新产品的风险,只有如此才有利于进一步放松管制。六、张志刚(信达证券):行业创新的变化和对创新的建议目前,行业的创新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创新正在走向深化、具体化和差异化。在创新的过程中,建议关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区分制度变化和监管行为变化,把不是按照制度原则、而是按照监管局监管员自己理解进行的窗口指导停下来,以更好地推进创新。第二,监管系统解放思想的任务仍然很重,建议在一项政策出台之前,监管部门先做内部培训,统一标准和思想,提高监管效率。第三,有必要分清什么样的风险是谁测、谁控、谁承受,这样有利于各司其职,提高效率。具体建议有以下三个:首先,减少规定动作,扩大自选动作;其次,从监管上减少券商对资本的依赖,扩大信用杠杆;再次,减少窗口指导,明确监管的底线。最后,采取反向建立制度,把禁止项说清楚。七、欧阳昌琼(证监会):做好各项工作 支持券商创新证监会机构部一直非常重视券商的创新问题。目前,券商自身对创新的认识不再停留在口号,而是深入到了创新的基础功能问题,值得肯定。作为证监会和机构部这边,一直在推动各项政策出台,但是由于履行既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等原因,政策出台比较缓慢。接下来,针对五大功能和券商创新,机构部将成立五个小组,全力支持券商的创新。八、张育军(证监会):在证券公司五大基础功能发展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第一,三点感受。首先,会议效果很好,光大、国泰君安等的创新方案比较成熟,各个券商要抓紧准备创新方案;其次,过去的监管工作好于预期,应该值得高度肯定;最后,行业创新势头不错,下一步每个券商都要报方案,机构部、协会要对行动慢的券商发起反攻,主动要方案。第二,基本观点。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一项紧迫任务,券商作为中介机构,应该承担其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任务。第三,对市场创新的观点。市场创新的主体是各类机构自身,不是证监会,也不是协会。券商的创新应该去低端化、去单一化、去渠道化。第四,监管思路。总体取向“放得更开、管得更好”。规则制定要简单、透明、稳定,所有产品都可以注册,日常监管重在披露,执法重在巡回检查。第五,关于风险。首先,所有产品创新要以风险控制为前提。证监会不控制风险,一切责任在券商。其次,不创新是最大的风险。其三,防范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是监管工作的底线。其四,建立风险的内控机制。最后,加强系统性、行业性风险评估、检测和化解工作。第六,基础性制度与管理。加强制度性建设,积极审慎地推进创新工作,明确规划、路线、时间表、责任人,正确看待中国的前景与市场。5目录(按照发言顺序)一 徐刚(中信证券):再造基础功能 提升创新能力9二 吴钢鸿(广发证券):广发证券柜台交易市场建设方案13三 王开国(海通证券):培育发展券商OTC市场19四 钟金龙(齐鲁证券):齐鲁证券柜台交易市场建设方案23五 胡继之(国信证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筹建情况和未来发展的几个问题28六 陈德富(兴业证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36七 陈秀清(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托管模式改进建议40八 单蔚良(申银万国):资产管理业务托管方式改进建议45九 邓曙光(招商证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50十 马葵(中金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提升资本中介功能54十一 李勇(安信证券):国内外证券公司融资模式比较及建议59十二 刘锋(国泰君安):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62十三 李贤彬(华创证券):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支付功能创新方案68十四 陈忠义(光大证券):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创新方案72十五 刘肃毅(中登公司):托管的类型和券商托管功能的实现82十六 王开国(海通证券):托管制度阻碍券商创新的两个例子90十七 万建华(国泰君安):明确券商的金融机构身份和改变第三方存管是关键92十八 陶永泽(华创证券):放松管制和加快创新的四个问题93十九 牛冠兴(安信证券):创新的着力点、基础功能的突破口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95二十 何善文(平安证券):加快创新和恢复基础功能别无选择100二十一 张志刚(信达证券):行业创新的变化和对创新的建议102二十二 欧阳昌琼(证监会):做好各项工作 支持券商创新106二十三 张育军(证监会):在证券公司五大基础功能发展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108一 再造基础功能 提升创新能力徐刚(中信证券执委会成员、董事总经理)主要和大家分享三个观点:一、创新不足与券商基础功能的恢复;二、恢复基础功能应该坚持的原则;三、具体的政策建议。1、创新不足与券商基础功能的恢复不能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一个很大的风险。首先,中国突破“中等收入陷阱”必须要依靠创新。其次,中国金融业风险大量堆积在银行,急需依靠创新来化解。第三,证券业在整个金融格局中不断被边缘化,不能创新成为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亟待提高创新能力。然而,一些基础功能的缺失,却严重阻碍了证券公司的创新。第一,托管功能缺失阻碍创新。由于我国采取实质性的一级托管制度,证券公司缺乏实质性的证券托管功能。这制约了融资融券、场外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例如,如果有证券托管功能,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从客户处获得融券,然后出借给另一个客户。第二,交易功能薄弱不利于创新。我国场内市场采取集合竞价交易,场外市场无做市商制度,证券公司的交易功能非常薄弱,而这不利于市场的流动性和金融创新。例如,美国1971年创立纳斯达克市场之初,由于引入了做市交易才取得了巨大成功。而台湾2001年推出期权时没有采用做市交易,结果出现了流动性不足。第三,支付功能受限制约创新。在我国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的支付功能受到限制。而支付功能受限不利于客户资产的维护和基于客户资产的创新。反之,1977年美林凭借具有支付功能的现金管理账户开发了大量客户,通过总结这些客户的特征,成功推出了“流动收益期权票据”创新。第四,融资功能不全制约创新。我国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功能受到诸多限制,杠杆率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这非常不利于资本中介业务的创新。因此,提升证券公司的创新能力,必须恢复其基础功能。2、恢复基础功能应该坚持的原则恢复证券公司的基础功能,我们认为应该坚持三个原则:第一,从场外市场和私募市场入手,做增量调整和改革。截至2012年8月,我国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2477家,投资者账户1.67亿个,证券从业人员24.7万人,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等运行机制已经形成,改变这些制度设计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第二,法律法规的突破讲究“先下后上”和“先特殊后一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层面的法律,如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修改时间较长,可以考虑先修改证监会层面的法规。利用特殊机会争取特批,突破现有法律阻碍。例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场外交易所采取做市商制度。中信证券参与建设的前海股权交易市场,计划借助前海的特殊政策优势,打破该规定。第三,改变现有的风险监管理念,偏向效率、总量和事后。制度设计在保障投资者和客户利益的基础上,应该更多注重效率和客户需求。采取更多总量监控手段来预防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往往与过度杠杆相关,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表明这一点,国内证券业风险集中爆发前的1999年,华夏证券和南方证券的财务杠杆也达到13.1倍和14.3倍。因此,应该采取杠杆倍数等总量指标来预防证券公司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具体的债务融资方式。改变“有罪假定”和事前控制的方式,重视事后严厉处罚的威慑和矫正作用。3、具体的政策建议第一,托管功能。短期内,考虑到制度的稳定性,建议给予证券公司更多场内证券账户的维护权利,给予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行使再质押或者出借的权利;长期内,研究和推进场外市场的间接持有多级托管体系建设,促成证券法对托管结算条款的修改,彻底还原证券公司证券的登记托管功能。第二,交易功能。允许券商自建柜台交易系统,利用自有资金提供流动性,该柜台交易系统仅针对券商已有客户,并需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明确该系统不适用国务院”清理整顿法规”;积极支持证券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参与或收购各类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提升证券公司在场外市场的主体地位;给予证券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提高银行间债券做市交易能力。第三,支付功能。在不改变证券法中“客户资金存管在银行”的原则下,适度打破客户资金“封闭运行”的具体规定,允许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实现广义的支付功能;出于绝对稳妥的考虑,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受严格监管的、行业统一的支付平台,通过各个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账户与该平台的对接,实现安全和效率的平衡。第四,融资功能。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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