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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保证公司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 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与单位客户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第2章赊销业务管理第3条销售部至少每年应根据客户基本情况、历史交易信用、交易规模等资料将客户 分类(从优到劣,分为A、B、C、D四类),形成资料清单和分客户的档案资料,并报财务部 备案。清单格式、客户档案资料的内容由销售部拟定。1、客户信息档案的建立由销售部负责,由销售部收集查实、录入计算机系统并 将相关资料文件归档备查。信息类型信息内容客户基本资料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等客户特征客户的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战略和经营理念等业务状况客户的销售业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市场地位、与竞争者 的关系及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交易现状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客户目前的市场形象、声誉、 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客户的合法证件客户为公司、个体工体户性质,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客户分类评判标准等级评判标准说明A类双方业务合作2年或以上必须同时满足过去2年内未发生不良欠款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应收款账龄在45天以内B类双方业务合作1年以上两年以下必须同时满足过去1年内未发生不良欠款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最近连续1年经营状况良好。应收款账龄在45天以内C类1年内发生过欠款和违约行为满足条件之一应收款账龄在 45天以上60天以内本年度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且无欠款和违约行为D类过往1年内发生过不良欠款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满足条件之一经常不兑现承诺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3、信用额度期限审批表:客户分类信用期限信用额度审批职责A类客户1个月年销售额50%以内销售人员1-2个月总经理2-3个月总经理3个月以上董事长B类客户1个月年销售额30%以内营销总监1-2个月总经理2个月以上董事长C类客户2个月以内年销售额10%以内总经理2个月以上董事长D类客户现款现货注:除A类客户外,其余类客户结算方式均要求现款,不得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远期 支票等带有期限的结算方式。第4条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在发货 申请上注明赊销期限。第5条 财务部根据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第 6 条 应收账款核算会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 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 10 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 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并纳入销售业务员 的业绩考核当中。第 7 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 除提供可靠的担保外, 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第 8 条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 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第 3 章 应收账款监控制度第 9 条 应收账款核算会计应于次月 15 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 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营销总监。第 10 条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 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 联络。第 11 条 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 ,及 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第 12 条 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 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每日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第 14 条 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 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第 15 条 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 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 若在权限外需当日汇报销售经理, 销售经理在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第 16 条 对于销售回款进行如下考核和责任追究: 1对于超期欠款的货款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比例从业务人员薪酬中扣减进行惩罚,业务 人员应按前述收款制度的规定加紧收款。本着扣罚超期是为了督促收款的目的,凡业务人 员在超期 10 日之内收回货款的,退还超期扣款。2凡属销售业务员原因导致发生坏账的,应按坏账金额的25%扣减销售业务员的业务提成;由于合同签订及发货审批不当,导致发生坏账的,应按坏账金额的5%从相关审批权限人员的薪酬中扣减。3应收账款主管应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工作,并督促和协助销售部回收货款。因应5%的处罚收账款账龄分析出错或不及时而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予以扣发绩效工资第 17 条 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 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第 4 章 应收账款交接第 18 条 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第 19 条 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 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 负责。第 20 条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 应在 30 日前向公司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 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第 21 条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 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 22 条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 担保,若在 1 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第 23 条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 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第 24 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 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第 25 条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 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第 26 条 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 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第 27 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 1 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第 28 条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 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第 5 章 未收款的管理第 29 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 10 号前尚未收回, 从即日起至月底止, 将此货款 列为未收款。第 30 条 未收款的处理程序。1财务部应于每月 15 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销售部签收。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3销售业务员在收到未收款明细表之日起,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 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 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第 31 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第 32 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第 章 催收款的管理第 33 条 未收款在次月 10 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到月底止,此应收货款为催收款, 财务部每月 11 日负责编制催收款明细表,并于当日将催收款明细表递交销售经理,并办理 签收手续。第 34 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1销售经理应在签收催收款明细表后的 5 日内将其未能及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 以书 面形式提交营销总监批示,营销总监必要时可将货款催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应于 15 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第 35 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 20 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公司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货款催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的,应立即停止发货。第 6 章 准呆账的管理第 36 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倒闭) ,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第37条 公司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第38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第39条 财务部每月10日前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 请批复表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第7章附则第40条本制度由 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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