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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白志强 (个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技术要求备注1挖掘机(斗山)258台21300元/天2挖掘机(日立)240台21300元/天3挖掘机(斗山)220台11300元/天4压路机(常林双驱)18T台1800元/天第二条 工程名称及租赁地点2.1 工程名称: 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试点工程 一干下段、建设三分干、建设四分干渠系工程(建设四分干 施工第五标段);2.2 工作内容: 土方开挖 ;2.3 租赁地点: 包尔盖镇四分干五标 。第三条 租赁时间及计算方法3.1 租赁时间:3.1.1 设备1:从 年 月 日(设备抵达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具备作业条件开始)至 年 月 日(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作业止),共计 日历天。3.1.2 设备2:从 年 月 日(设备抵达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具备作业条件开始)至 年 月 日(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作业止),共计 日历天。3.2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3.2.2 种方法计算:3.2.1 按月计算:每月工作天数不少于 天,每天不少于 小时。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3.2.2 按台班计算:每台班按 11 小时计算,每超过1小时,另外按小时计费,不再另计加班费。在租期内乙方随时听从甲方安排工作,满足甲方进度要求(含甲方赶工期间对租赁机械的工作时间要求)。3.2.3 按小时计算。3.2.4 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根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计算。3.2.5 乙方应将设备每天的使用情况报表送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实际租赁时间(或工程量)以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的书面记录为准,如果使用情况未经确认,结算时不予考虑。第四条 租赁单价及付款方式4.1 租赁单价:4.1.1 按台班计价:挖掘机台班租金: 1300 元/台班;压路机租金: 1300 元/台班;4.1.2 按量计价:单价: 元/m3(如土方机械)。4.1.3 设备的进出场运输及费用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4.1.4 若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停工,机械停滞期间的租赁费按 元/天计算,乙方提供经甲方签证的相关资料后按实际停工天数予以结算。4.2 租赁单价内容:4.2.1 按时间计价时,租金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设备维修费、保险费;(燃料费由甲方承担)(2)司机及辅助工人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及保险等;(3)因甲方赶工而需要乙方为租赁设备配备的司机进行加班时的加班费用;(4)租赁费税金;(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费;(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租赁设备的损坏维修费;(7)因业主原因造成而甲方又未获得赔偿的损失;(8)因天气等原因造成的设备闲置费。4.2.2 按量计价时,单价内包括以上所有内容,且包含设备燃料费。4.3 付款方式:4.3.1 进度款:按月支付进度款。乙方每月 日前将上月机械使用情况报表报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甲方按经审核后的报表数量与双方核定的单价在 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办理进度款结算,并支付进度款总额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全额的税务发票,并将向乙方现场操作人员发放工资的已签字工资表交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进度款项,并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4.3.2 结算:租赁期结算后,乙方将整个租赁期间机械使用情况报甲方现场负责人办理完工证,凭审核后的结算价交税,甲方收到乙方的完工证和合法的税务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办理完结算手续。4.4 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5.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5.2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不正当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毁损、灭失或者出现事故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设备。5.3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及必要的其他费用。5.4 在乙方安装技术人员指导下,负责机械设备安装基础的浇筑、预埋件的预埋,安装过程中的吊装设备的安排和相关费用。5.5 为机械设备提供进出场作业、维修保养作业的便利和安全作业环境,负责协助乙方共同保护机械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5.6 负责司机、指挥工/操作手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进场安全技术交底,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5.7负责督促乙方做好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5.8 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机械设备,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若甲方另行指派操作人员发生事故则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且乙方设备受损,甲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5.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设备,不得对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5.10若租赁机械设备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重新商定其租金;若需延长租赁时间,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5.11甲方指定 周体俊 (电话: 13474817717 )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签证,并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现场各方的关系。5.12按合同约定办理进度款支付及及时办理结算事宜。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6.1乙方必须保证机械设备状况良好、完整及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地方法规。如甲方要求时,应提供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年审(检)证明、安装检查验收证明、准许使用证等。若乙方提供的设备因故障、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作能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如果乙方不执行上述决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租赁其他替代设备。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新租赁设备所有费用)及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工期延误导致甲方的工期罚款),均由乙方承担。6.2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6.3在机械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提供足够的、有经验的并持上岗证的机械操作人员,在甲方的安排下进行机械的使用操作和维修保养工作,甲方有权辞退现场不合格人员并要求乙方在 2 个工作日内更换合格人员上岗。6.4 进场前,乙方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雇佣合同并进行安全教育等岗前培训,上岗人员须持上岗证。在租赁期间,司机、指挥工/操作手应严格遵守甲、乙双方有关的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甲方现场的规章制度和甲方规定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服从甲方现场正常的施工安排,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6.5 按合同约定负责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每月定期检查、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定期进行机械设备的检修、巡修,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甲方。如因设备故障或乙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6 乙方应给其进入现场的设备购买保险。如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7 乙方负责为其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处理因作业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作业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活动;如因此导致甲方支付部分赔偿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8 租赁期间,如发生机械设备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 4 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如遇暴风雨等恶劣天气除外)。6.9乙方指定 白志强 (联系电话: 15147823705 )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一切事务。6.10 遵守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6.11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分别注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1)单位名称: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纳税人识别号:91150802676914320U(3)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号(4)电话:0478-2212218(5)开户行:农行巴彦淖尔市新西支行(5)账号:054154010400028336.12 按时向乙方现场操作人员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记录提交甲方备案。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7.1.1 按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若因甲方原因影响机械设备进场超过 2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元/台。7.1.2 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环境或场地使用机械设备,致使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7.2 乙方违约责任:7.2.1 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7.2.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应按照每逾期一日 元/台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7.2.3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原因设备每月累计故障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在停机期间每11小时按一个台班扣减乙方当月租金;超过72小时后,乙方必须更换该设备,更换期间甲方有权另行租赁其它替代设备,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设备的租金)及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累计超过3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第八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九条 合同解除9.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9.2 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解除。9.3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快递签收、公证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丧失解除权。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0.1、向 合同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向 合同地县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1 份,甲方 1 份,乙方 1 份。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11.3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相关证件,并将复印件交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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