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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自身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包括用于大宗资产购置、偿还因消费或生产经营所欠债务。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个人贷款按贷款品种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农村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贷款品种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采用循环贷款的,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方式及加、罚息等应符合利率管理相关规定。第九条 个人贷款可采取按月(季)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条 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定等流程。第十一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书面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在借款申请书上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了解客户相关情况,介绍贷款产品政策、手续、程序和风险,进行资格初审。对资格初审合格的,客户经理应按照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经初审不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及婚姻状况;(二)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资信情况;(三)借款人收支及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四)借款用途;(五)借款人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须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等面谈,面谈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人员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综合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必要的方法实施调查,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个人客户评级授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在对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偿债能力、贷款具体用途及还款来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形成明确的调查评价意见。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 基层信用社或联社个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审定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及评价方法等进行审定,并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在基层信用社或联社个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调查报告审定与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条 审查与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定、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审查部门或岗位进行贷款审查。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诚信状况、偿还能力、担保情况、抵(质)押率、风险程度等。贷款审查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流量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审查人应独立出具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内容全面真实性、审查结论合理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审查部门负责人审定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准确性等进行审定,并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在基层信用社或联社个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可不单独出具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移交的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经理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应将资料退回客户经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 个人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独立审批制。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发表审批意见进行贷款审批。超过独立审批人授权金额的个人贷款须经贷审会集体审批,并向理事长报备,理事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该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和区域经济特点,结合自身贷款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审批政策。第二十七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借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八条发放与支付程序:落实审批条件、审查合同、签订合同、提交发放资料、审核发放资料、贷款支付等环节。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结合自身业务量大小以及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不设立独立放款部门的,应在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的放款岗位。经联社授权,基层信用社放款岗可由会计岗兼任。放款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贷款发放的合规性和发放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等,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三十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签订合同前,客户经理应负责落实审批文件规定的贷款前提条件,并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农村信用社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须经合同审查人员审查,并报合同审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定。(二)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当事人本人。合同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应核实其授权委托书真伪,或要求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对授权书进行公证,确保其签字行为属于授权事项,且在授权有效期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法律文书,均需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因故不能行使签字权的,按农村信用社授权管理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三)合同文本必须执行面签,由当事人先行签字、捺手印。合同文本应加盖农村信用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盖骑缝章。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关规定落实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参与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办理。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客户经理完成。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填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和放款通知书、审查审批表,报送放款岗审查。主要审查事项如下:(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条款要求;放款岗审查无误后,在放款通知书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个人支用借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个人支用借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以约定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的所有个人贷款,均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第三十七条 发放与支付资料审核。放款岗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抵(质)押登记证明、借款借据、交易证明材料与贷款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等贷款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二)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物;(三)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交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的约定是否一致;(四)支付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五)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审核结束后,客户经理应向会计岗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贷款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等;(二)借款人签字、捺手印的借款借据;(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三十九条 贷款支付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上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按照贷款支付委托书的要求,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到借款人账户。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交个人借款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客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四十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出具个人贷款违约事项通知书,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一条 个人贷款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本息收回、展期、借新还旧,除按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借款合同履约情况,有无其它不利于履行合同的事件。第四十二条 个人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个人不良贷款的管理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个人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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