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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一)车辆管理第一条 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于营业所之车辆由主管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第二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第三条 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第四条 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二)车辆使用第五条 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第六条 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第七条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第八条 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第九条 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九时者例外。第十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之以处分。第十一条 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业会计稽核。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第十三条 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三)车辆保养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第十五条 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第十六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第十七条 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四)违规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第十九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径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第二十一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五)费用报销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第二十四条 私人公用凭实证报销。第二十五条 公车私用:1500CC以内,每次行驶30公里内,缴交公司2/元公里:每次行驶超过30公里,缴交1.6元/公里。1600CC以上,每次行驶30公里内,缴交公司2.2元/公里;每次行驶超过30公里,缴交1.8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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