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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一、收款及收入核算(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2。预收款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分项目)贷:工程结算(分项目)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分项目)二、成本的核算(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主营业务成本(分项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营改增后此处不再含税,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因此,建筑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收人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人;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成本.对于收入或成本确实无法准确核算的,应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同预计损失【依据情况而存在】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四)项目最终完工时结转分录【一个项目只有一次该笔分录,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借:工程结算(分项目)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如果收入与成本相等,那么本年利润没有余额,也就是不盈不亏. 三、税金核算(一)月末结转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按 2%预缴)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二)下月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贷:银行存款(三)某项目同时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A先计提:借:税金及附加(也可以做到明细某某税)贷: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应交税费印花税B然后再做支付分录:借: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应交税费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四、举例说明问题一 我们同时有两个建筑项目,深圳项目和广西项目,请问材料商开给深圳项目上的发票能在广西项目上抵扣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项目上进项税额不可以跨两个一般计税项目抵扣.如果你们的两个建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且进项税额在认证期内,则深圳项目上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广西项目上抵扣;但如果广西项目是简易计税,则不可以。问题二 请问公司一年前付的款,现在要求对方补开发票,按规定可以的吗?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即使相隔一年,对方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问题三 我公司施工项目一般计税在施工地预交税款时应按2预交,但却错按3%预交,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申报时直接按7%补交吗?答:该问题涉及到税源区域所属问题,税法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平衡税源空间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你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异地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款后,应补缴8的税款。如果你公司施工地按3预缴,根据税源区域所属原则,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预缴时少缴,而申报按正常税点8补缴,除非经税管员同意。第 1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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