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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大全篇一:责任问责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团队执行力,促使公司各级、各部门负责人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基本要求,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款所称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 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 2、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与惩罚相结合; 3、责任核定过程与结果并重。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 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在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4、公开公正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 决维护问责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 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或未就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向上级主管说明并获准而未能完成的。 2、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 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 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4、对重要工作不设置质量控制与成果检视点,或因过程管 控不到位,导致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工作目标无法完成的。 5、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决策或 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6、不按照集体决策执行,或违背组织程序越级干预工作, 导致工作过错的。 7、对上级主管虚报、瞒报、迟报重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或工作损失的。 8、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 和治理的。 10、管理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或隐患,没有及时发现、 处理的。 11、财产管理人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隐患的。 12、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 1、责令作出作出书面检查; 2、告诫谈话;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取消下年晋升晋级资格; 6、责令辞职; 7、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经济损失责任的界定及处罚 1、经济损失的界定。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属工作失误;在3000-10000元的属重大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属严重经济损失。 2、经济处罚 属工作失误的主要责任人处罚5%-20%,相关责任人处罚5%-10%; 属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处罚5%-25%,相关责任人处罚5%-15%; 属严重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处罚10%-30%,相关责任人处罚5%-20%; 第七条 问责对象的问责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问责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根据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的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生产稽核结果、实际工作情况等提出; 2、调查事项经过和结果。根据员工管理权限由总经办或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核实,并与责任人共同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 3、听取问责对象陈述。调查人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责任人,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送达书面决定。处理决定要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5、问责沟通。公司宣布问责决定前,由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让问责当事人从思想上受到,并将责任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 6、问责事项宣布执行。公司员工、生产场场长问责在公司月例会上宣布,有经济处罚的由人力资源部当场执行;生产场主任及以下问责对象在生产场周例会上宣布,有经济处罚的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参会当场执行。所有经济处罚资金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光大农牧快乐基金”统一管理。 7、档案管理。问责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八条 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级;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两年内累计问责4次的,给予降职降薪处理,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及各部门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四年二月一日执行,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五日 篇二:首问责制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员到行政部门办理有关事务,被询问到的第一位于政管理人员,应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等。 三、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经办部门和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办事人有提出联系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佃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责任人,若暂无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级予对方答复。 四、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现任人应主动告知联系单位,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人,被联系的有关责任人的服务责任参照本制度的第二条执行。 五、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并心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七、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有实据的,第一次予以诚勉;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试,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试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篇三: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 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 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 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 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 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项目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 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 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 年度内被上级相关单位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或业主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10标生产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 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2、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项目部发生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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