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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以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任期间,总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下列问题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 授权范围以外的资产配置和运营方案; (二)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选,及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意见; (五) 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副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工作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为: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保管。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5、相关法律法规及董事会秘书制度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具有如下事项的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生产经营类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由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一)由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签订与金融机构的单笔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融资合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总经理决策科学、合理,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月初召开,临时会议在处理应急情况下召开。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一般保存10 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一次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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