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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液氨罐区隐患排查治理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或依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期限检查部门检查人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负责人一、液氨区域设备设施检查1氨区布置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2围墙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依据“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第4.3.12节,第2条规定:“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3氨区装卸设备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4液氨储存区与易燃物堆场距离储氨罐与周边可燃物最小距离应大于30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5.2条规定:“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较大值”;其中,在乙类液体储罐(液氨)在容积为:50m3 V 200m3: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距离25m;200m3 V 1000m3: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距离30m;5消防通道氨区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4.03条规定:“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延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 第9.2.2条规定:“还原剂制备区周围消防车道要保持畅通”。6消防设施1、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2、在储氨区应配备多个消防栓,而且应考虑风向对消防栓位置的影响,消防栓应布置在风频的上风向;3、消防栓布置在储氨区围墙外,在发生液氨泄漏事故时,消防人员容易靠近消防栓;4、氨区宜设置固定式万向水枪,固定式万向水枪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5、地下消防栓井应有明显标识,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6、氨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氨罐喷淋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失效要及时更换。7防雷防静电设施氨区应设置独立的接闪器(避雷针),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接地材质应考虑相应的防腐措施。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液氨储存区属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般应设置独立接闪器(避雷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3.0.7条第3)规定:建筑物防雷分为三类。第一类;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1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一类建筑物应设有防直击雷的措施,应设有独立的接闪杆、接闪线等;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8泄漏检测和防爆装置1、氨区应安装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第5.3.2.7条规定:“还原剂区应安装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储罐安全附件、急救设施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置设备等”。2、液氨区和还原剂制备区的一切电气设备防爆设施完整、电缆敷设管道接头部位跨接线完整。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第9.3.1条规定:“氨系统充氨前必须检查还原剂制备区的一切电气设备防爆设施完整、电缆敷设管道接头部位跨接线完整”;9防雷防静电设施1、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电防护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23条:“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0防静电设施1、卸氨槽车与卸料区应装静电接地线。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5.3 g)检查液氨槽车,允许合格槽车进入现场,并按安全规程接地2、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11阀门管道氨区及输氨管道所有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均应装设金属跨接线,并考虑相应的防腐措施。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12液氨贮罐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氨区设备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监察。13安全阀安全阀设有截止阀的液氨罐,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3.5条“安全阀的安装要求”规定:“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14液氨储存区与架空电力线距离液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1.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15喷淋装置1、储氨储存区一般在液氨储罐、卸料压缩机、蒸发器及缓冲罐的上部设置喷淋管道系统;2、当液氨储罐压力或者温度高到报警上限,水喷淋降温阀门会自动打开,以降低储罐温度和压力。3、若氨气检测器检测到该区域氨的浓度超过设定值时,相应的消防水气动阀门自动打开,用水来吸收泄漏的氨气;4、装卸车辆区域应有水喷淋装置;5、液氨区的设置雾状喷淋装置。依据“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 第9.3.6条:“严禁氨系统超压运行,液氨储存罐温度高于40时,要及时检查其喷淋系统自动投入,对液氨储存罐进行冷却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第10.5.条:“在易发生液氨或者氨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水喷雾系统”16氨区大门氨区应设置两个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17沉降观测标应在液氨储罐基础上设置沉降观测标,并定期观测,防止由于基础下沉拉裂液氨管道,引发事故。18氨区视频监视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19氨系统管道、法兰、阀门垫片氨系统管道、法兰、阀门的垫片应使用聚四氟乙烯(塑料王)或不锈钢缠绕石墨材料垫片参考“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20氨区应急设施氨区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和堤围高度的设计和现场使用情况。21氨区应急设施氨区废水、氨水处理和事故应急池的设计、使用、达标排放情况。二、氨区运行、检修管理1规章制度制定氨区安全管理规定、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标准工作票操作票、图纸以及出入登记、车辆管理等制度。根据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9.7节和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并参考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及其演练、应急预案体系备案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完成情况。3专用工具氨区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时应使用铜质等能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4配备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及数量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气密型化学防护服3、过滤式防毒面具4、化学安全防护眼镜5、防护手套6、防护靴7、便携式氨气检测仪8、防爆手电筒9、防爆手持式应急照明灯10、防爆对讲机11、2%硼酸5持证上岗脱硝系统运行操作、检修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 1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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