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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损伤的皮肤、粘膜和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1、 基本特点(1) 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2) 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治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3)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2、 预防措施(1)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2)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3)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4)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有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5) 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坚硬、防渗漏的利器盒。(6)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用过的锐器或注射器进行分离、浸泡、清洗;禁止将血液或体液从一个容器转到另一个容器。(7) 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或适当消毒(8) 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与粘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9) 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10)可能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予隔离。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标准操作规程一、 局部处理措施(一) 锐器伤1. 依靠重力作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2.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乙醇或者0.5%聚维酮碘(碘伏)进行消毒。(二) 粘膜暴露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污染的粘膜,直至冲洗干净。二、报告1. 报告部门负责人(医生向科主任报告,护士或工勤人员向护士长报告)。2. 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院感科。一、 评估与预防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尽可能在24h内采取预防措施。1. 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开具HBsAg、抗HBs、ALT、抗HCV、抗HIV、TPHA检验单。2. 若患者HBsAg、抗HCV、抗HIV、TPHA检测结果未知,主管医生应立即给患者开具这些项目的检验单。3. 患者HBsAg(+):(1) 医务人员抗HBs10mU/ml或抗HBs水平不详,应立即注射HBIG200400U,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肝疫苗(20ug),于1个月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二针和第三针乙肝疫苗(20ug)。(2) 医务人员抗HBs10mU/ml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3) 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HBsAg、抗HBs 、ALT。4. 患者抗HCV(+):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抗HCV(),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CV 、ALT,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抗病毒治疗。5. 患者抗HIV(+):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及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评估与防护指导,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暴露后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IV。6. 患者TPHA(+):(1) 推荐方案:苄星青霉素,240 万U,单次肌注。(2) 青霉素过敏: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d,连用4天;或四环素500mg,4 次/d,口服,连用14天;头孢曲松最佳剂量和疗程尚未确定,推荐1g/d,肌注,连用810天;或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但已有耐药报道。二、 随访和咨询1.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验,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和服用药物,配合医生进行定期监测随访。2. 在处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必要时请心理医生帮助减轻其紧张恐慌的心理,稳定情绪。3. 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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