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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定额 总 说 明青海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第九章其他工程。一、本定额的编制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青海省单位估价表(1999年);外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GB50500-2003;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与标准。二、本定额是我省建筑工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审建筑工程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数。三、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工期编制的。五、人工消耗量计算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定额规定距离内的材料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机械土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的人工工日数,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定额人工中未考虑高原地区人工效率降低因素。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已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中所用的材料,均为合格品质。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性使用量或摊销量。施工工具性消耗,未列入本定额。混凝土、砌筑、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定额。定额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均以自然养护考虑的,采用蒸汽养护时,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七、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算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机械土石方、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和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定额中。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定额。定额中未考虑高原地区机械效率降低因素。定额中规定需要计算机械停滞台班的机械是:挖土机械,水平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包括履带吊、塔吊、汽车吊、轮胎吊),打桩机械,动力机械,地下工程机械。机械停滞2小时以内者,不计停滞台班,停滞超过2小时按0.5个台班计算,停滞超过4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定额中已考虑了以下停滞因素:施工组织设计中已考虑的停滞;法定假日的停滞;机械故障造成的停滞;自然气候影响造成的停滞;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滞;机械幅度差已包括的内容。除以上六条因素所造成的机械停滞外,可以计算停滞台班。机械停滞台班按机械使用台班的44%计算。八、定额项目中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调整。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由施工单位负担。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自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发承包双方约定其结算方法。十、本定额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到檐口高度20米以内编制。十一、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十二本定额中注有WWW以内或WWW以下者均包括WWW本身;WWW以外或WWW以上者,则不包括WWW本身。十三、省各地区使用本定额计算人工费、机械费消耗量时乘以下表系数。各地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参考系数表地 区 人 工 系 数 机 械 系 数 建 筑 工 程 西 宁 市市 区1.09 1.25 大 通1.14 1.35 湟 中1.14 1.35 湟 源1.14 1.35 海 东 平 安1.10 1.26 乐 都1.10 1.28 民 和1.00 1.01 互 助1.10 1.26 化 隆1.18 1.36 循 化1.01 1.03 海 北 门 源1.33 1.35 海 晏1.33 1.35 祁 连1.37 1.39 刚 察1.44 1.40 海 西 德 令 哈1.34 1.41 乌 兰1.34 1.43 都 兰1.41 1.46 天 峻1.49 1.86 大 柴 旦1.53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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