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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行政关系的浅论(1)论文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式行政;开展;困境;展望 【论文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与参与式行政存在着相互制约的现实困境,我们应立足两者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式行政;发展;困境;展望 【论文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得到了长足的开展。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与参与式行政存在着相互制约的现实困境,我们应立足两者之间平衡与互动的辩证关系从转变观念、完善制度、构建新模式等方面破解困境并开创美好的前景。 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信息公开那么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平衡与互动的辩证关系,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在?失控的世界?中坦言: “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方式并不能建立一个更开放、更民主的社会。还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文化的回应。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结合才是民主、开放社会的表达形式。民主不是单独取决于任何一方的开展而是一种把两者协调起来的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回忆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的开展进程,剖析政府信息公开与参与式行政的现实困境,在破解困境的基础上展望政府信息公开与参与式行政的美好前景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的提出的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和“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打造具有探索性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的开展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纲领,形成了在一切政务活动中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奠定了公众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和透明行政的坚实根底。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开展。列宁曾说过: “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我们党和国家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法治政府非常重视。第一阶段是建国到改革开放前夕,建立了比拟完善的政府信息保密的法律体系,属于严格保密基础上的政令公开。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着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涉及人民重大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府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逐步实行听证制度。1997年以后,政务公开进入了推广阶段。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增加了政府办公的透明度。201X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闱至此,政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基层政府普遍实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了一定的根底,公开方式逐渐多样化、公开种类增多,有关立法已经提上议程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统一立法之前,有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如?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等。这一阶段的特点是: 内容上主要是单向的政务公开形式上是管理意义上的政务公开。第三阶段始于2l世纪初期,一系列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先后出台。201X年11月6日公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中国第一个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截止201X年l2月,我国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34个。201X年5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么标志着我国第一部系统标准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法律文件的诞生,同时掀起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的新篇章。 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的开展。民主与法治既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也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行政法治那么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局部。公众参与行政的理论根底首先来源于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代国家多采用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因而行政活动的权力要素从根本上来说源于公众的授予,是公众委托行政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基于公众的利益与诉求而行使的。因此,在行政法治领域,公众参与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权和腐败,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公民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 建国60年来我国公众行政参与制民主的开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建国后到“文革前10年,中国开始着手民主与法制建设,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很高,但参与制民主很不完善,主要是执行的参与而不是决策的参与。二是“文革10年,这时的民主是不受法制标准和约束的“参与制大民主,群众直接行使“公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离开宪法的指引和标准的民主,已经面目全非。三是改革开放30年,公众参与成了改革开放的根本动力,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均有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真正的参与制民主在中国开始产生、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参与式行政悄然兴起,制度保障日益完善。 参与式行政的制度探索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以及立法权与司法权向行政机关部分转移,在今日的中国已经是不争的社会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也使得传统执行性的行政过程日益具有了政治过程的根本要素和特征。参与式民主在中国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自然地指向行政过程的民主化。有序和有效的参与式行政,不仅提供行政过程的合法性,而且提高行政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行政过程的政治化客观上需要将权利元素特别是程序权利元素同时引入,以造成行政过程中权利制约权力的新格局和平衡状态。 建国6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参与制民主的建设。1982年宪法首次明确确立了参与制民主。参与式行政的制度规范和建设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要表达在: 一是参与式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1997年的?价格法?和201X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参与价格制定、环境及规划编制等行政决策的制度。?条例?的实施为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根底性保障。参与式行政的本质为程序正义,因此各地政府积极进行行政决策吸纳公众参与法定程序化的制度性尝试。201X年l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201X年1月23日开始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是保障公众行政决策参与度的制度范本。二是参与式行政立法的制度建设201X年的?立法法?,2001年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了公众参与国家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制度。而于201X年元旦实施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方法?,无疑是地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尝试范本。三是参与式行政执法方厩的制度建设1996年的?行政处分法?和201X年的?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参与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值得一提的是,201X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草案必须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法首次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了法律保障是我国公众参与民主形式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进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式行政的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作为行政民主理论的两翼,是政治民主开展的必然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是以政府为着力点。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到公众被动接受、参与行政的自上而下的形式。其中。公开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政府机构的自觉性。而参与式行政是以公众为起点的,其作用方式那么是从公众的利益需求到政府行政立法、决策和执法的自下而上的形式,公众把握主动权。民主、开放社会的表达形式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民主的实现靠公众参与政务,这个过程不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且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互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任何一方缺乏所产生的交互影响必定会导致公众参与政务陷于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难题对参与式行政的制约困境。 l、政府信息特权观念作祟,参与式行政信息前提匮乏。由?保密法?确认和塑造的保密导向的政治理念根深蒂固,对于?条例?“以公开为原那么,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仍有所抗拒。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即使公开,也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民间“申请热遭遇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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