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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并进一步控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对仲裁、诉讼等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并实施本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二条本风险准备金制度为本公司受托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 “目标基金”)层面和公司层面的潜在风险作出准备。第二章基金层面的风险准备金第三条目标基金层面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以下事项:(一) 因目标基金普通合伙人或本公司(即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目标基金合伙协议、操作错误等给目标基金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二) 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各自的成员、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合伙人、高级顾问、顾问、代理以及任何应本公司要求为目标基金担任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成员或任何此类其他人士,因执行目标基金的事务或实施任何与目标基金相关的活动,所招致的任何及全部索偿、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三) 目标基金对外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第四条目标基金层面风险准备金制度可以包括:(一) 设立投资收益现金分配顺序规则,保护投资人的实际出资和收益;(二) 基金普通合伙人超额利润回拨机制;(三) 保证账户。第五条目标基金依据其有限合伙协议进行分配。第六条基金层面的风险准备金是否提取以及具体提取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第三章基金层面风险准备金的管理第七条风险准备金由本公司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资产。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由普通合伙人享有和承担。第八条当发生需要支付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并由其进行审核,由专户托管行办理。第九条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从而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导致风险准备金减少的,本公司应及时予以补足。第四章公司层面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条目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根据目标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有限合伙人出资之外的目标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鉴于本公司为目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本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提存制度为上述连带责任做准备。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从基金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该风险准备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增加该风险准备金提存比例。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扌、上海艮公司(公章)J。毛年/月 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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