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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时制度例子篇一:特殊工时案例集 特殊工时案例集 不定时工时案例 案例一 问题: 1995年国务院对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 评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案例二 案情: A公司XX年4月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XX年8月,王某到A公司任发货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1500元。XX年5月23日,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一个月后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XX年7月16日,王某以公司经常按照其加班加点,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元。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XX年8月其进入A公司工资后,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加点工作,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 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0组团北楼三层 整理人:刘 苏 咨询热线 83398491/ 92/ 93 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公司发货员岗位是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诉人即王某的请求均是围绕A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展开,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不定时工时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评析: 一、工作制是我国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及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二、依法审批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规定 如前所述,执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经依法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定,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王某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并得到审批通过。在A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故王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适用加班的相关规定,A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工作的义务。而王某并非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亦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因王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加班的规定,其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王某系主动辞职,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0组团北楼三层 整理人:刘 苏 咨询热线 83398491/ 92/ 93 温馨提示: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工作需要。但应当注意,一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二是企业必须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明确约定;三是虽然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加班时间限制,但企业仍在安排工作时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 尽管上述案例中B公司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但该公司所设定的试用期与非试用期待遇的差别、所规定的试用期工作任务及其所需时间、所公布的录用条件及其体检环节的安排等,又不得使人们对其做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企业如将其当成短期低成本获取求职者所付出的劳动的途径,则不符合法律的本意。所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应当把试用期作为一种科学管理的方法,正确地发挥其法律作用,既注重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效,又注重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案例三 问题: 可否约定仅在出差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解答: 不可约定出差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出差上班期间实行标准工作制。因为相关法规仅允许对不同员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不允许针对一个职工实行两个以上的工时制。 案例四 问题: 企业未经申请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赶紧向有关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2、给员工下达一个合同变更通知书 3、未避免纠纷,建议与员工协商补偿并签字确认。 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0组团北楼三层 整理人:刘 苏 咨询热线 83398491/ 92/ 93 综合工时案例 典型案例 XX年11月8日(周四)14:00-16:30 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小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间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 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XX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员工王某已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案例一 案情: 李某于XX年5月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曾签有劳动合同。XX年4月,餐饮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费等。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晚上9时,每月休息4天,节假日共计40天正常上班,但餐饮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08年4月,餐饮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餐饮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2、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报酬万元。 公司认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对李某的工资作出约定,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李某900元加班工资,李某上班时间为综合工时制。另外,因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根据双方协议,餐饮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加班费900元。 XX年10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餐饮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支付李某平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本案中李某不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对于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一并提起了诉讼,本案就涉及到了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及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问题。 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0组团北楼三层 整理人:刘 苏 咨询热线 83398491/ 92/ 93 XX年11月8日(周四)14:00-16:30 本案中,员工举证证明了单位有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也承认有考勤,因此本案加班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考勤记录以及被告曾经安排原告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采纳了原告陈述的工作时间,支持了原告加班费的请求。 对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虽然以员工工作不积极、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由于公司没有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这些行为,也没有提供公示的有效的规章制度,这是本案确认解除合同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长沙市高新区火炬城M0组团北楼三层 整理人:刘 苏 咨询热线 83398491/ 92/ 93 篇二:不定时工时的加班问题-案例 阿龙XX年6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繁忙,阿龙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至于每月的工资,公司是以阿龙的装卸量来计发的。 XX年春节前,阿龙决定辞职不干了,在办理退工手续后,阿龙得知公司没有为他办理缴纳社保费的手续,要求公司为他补缴社保费,同时,阿龙还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阿龙的工作不能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而是按其装卸量来计发的。工资已经按月结算清了,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经过一番交涉后,阿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出示了自己保存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阿龙认为,自己八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公司说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合同里并没有规定。所以,公司不仅要为他补缴社保费,同时还应该将加班工资一并补发。 经过审理,仲裁委查明,物流公司对装卸工岗位确实报经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阿龙不同意调解,遂裁决:物流公司为阿龙补办社保费缴纳手续,但对阿龙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2、案例分析 据有关资料显示,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加班加点产生的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中已占据20%以上的比重。本案就是一起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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