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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 查人力资源, 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 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 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以下简称部海 事局) 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第四条 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 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 事调查官三级。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第五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 一 )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 二 ) 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 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 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 上;( 四 ) 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 考试合格 ;( 五 ) 经年度考核、 注册有效。第六条 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 )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 二 ) 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 ) 参加海事工作 8 年以上 , 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 5 年以上 ; 或 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 以上; 或从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 以上;( 四 ) 经中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 考试合格 ;( 五 ) 经年度考核、 注册有效。第七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 )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 二 ) 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 参加海事工作 以上, 具有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 或从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 以上; 或从事水上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 以上;( 四 ) 经高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 考试合格 ;( 五 ) 经年度考核、 注册有效。第八条 涉外海事调查官需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 或具有其它 外国语的相当水平。第九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能够组织或主持所有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 调查工作; 中级海事调查官能够组织或主持大事故及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 故的调查工作; 助理海事调查官能够组织或主持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 故的调查工作。持有海事调查官证的人员能够参加各等级事故的调查组工作。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能够参与各等级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条 涉外事故的调查应由具有涉外资格的高级海事调查官或中级 海事调查官组织或主持。第三章 海事调查官培训、 考试与发证第十一条 海事调查官的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部海事局 统一制定培训和考试大纲。第十二条 因海事业务发展需要, 需增加海事调查官的各直属海事局和 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在每年10月 31日前将需求计划上报部海事局,部海事 局统一制定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计划。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培训计划 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制定, 报部海事局备案。第十三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 考试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 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 , 由部海事局统一命题; 中、 高级海事调查官的适任 培训、 考试由部海事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申请各级别的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 考试必 须具备各申请级别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员须认真填写海事调查官适任培 训申请表, 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包括申请人学历证明、 工作资历 证明、海上资历证明、英语等级证明等材料, 经申报单位审核报组织单位 批准后, 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适任培训与考试。第十五条 各培训单位应为经适任培训、 考试合格的海事调查人员颁 发培训合格证明, 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培训由部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 省级地方海事 局组织实施,每个调查官每2年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第十七条 部海事局负责统一制作、 颁发海事调查官证。涉外高级、 中级、 助理海事调查官证的编号分别为 A1、 B1、 C1 加四位流水号; 非涉外高级、中级、助理海事调查官证的编号分别为 A2、 B2、 C2 加四位流水号。第十八条 各直属海事局、 省级地方海事局要尽量保持海事调查队伍 稳定, 避免事故调查岗位上的人员频繁流动, 造成事故调查人力资源浪费。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工作第十九条 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 机构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 指定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应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按第九条的规 定持有相应等级的海事调查官证。第二十一条 参加一般等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7人; 参加大事故等级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 9 人; 参加重大等级事故调 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 11人, 其中参加死亡、 失踪 10人以上( 包括 10人) 、 30人以下重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 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服从组长的调配, 认真 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海事调查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时, 应出示海事调查官证。 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应不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不得对外发表或透 露任何与事故相关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向海事机构指定的新闻发言 人提供事故调查信息。第二十五条 部海事局管辖的事故调查, 可抽调非事故辖区的海事调查 官组成事故调查组。抽调海事调查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 抽调高级海事调查官或有经验的中级海事调查官;( 二 ) 与被抽调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 三 ) 考虑海事调查官专长和技能 ;( 四 ) 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 事故调查组向成立调查组的海事管 理机构提交结案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提供事 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的交通、 食宿和办公等后勤保障及人力支持。 第五章 海事调查官考核与注册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负责对事故调查组成 员进行业务考核。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海事管理机构进 行考核。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填入事故调查组成员考核表或事故调查 组组长考核表, 并归入相应海事调查官档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为考核不合格:( 一 ) 不服从领导安排 , 延误最佳调查取证时机 ;( 二)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 , 有泄密、 玩忽职守行为或有重大工作失误;( 三 )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受贿赂 , 以权谋私 ;( 四 ) 违反事故调查程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 ) 其它违反事故调查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 海事调查官实行年度考核、 注册制度。 海事调查官年度考核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结果同工作 人员考核结果。海事调查官年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经年度注册的海事调查官, 由相 应海事管理机构收回海事调查官证。收回的中、 高级海事调查官证统一上交部海事局。第三十一条 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 方海事局负责 , 部海事局抽查 ; 中级和高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工作由部海 事局负责。第三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完成注册工作后, 应在每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海事调查官注册信息表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年度注册合格的中级、 高级海事 调查官信息;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公布本辖区内助理级海 事调查官的注册信息, 并报部海事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建立辖区内海事调查 官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除包括注册信息表的内容外 , 还应有各海事调查官从事调查 的事故名称、 等级、 时间, 在调查组所任的职务、 编写的调查报告名称 和编号及考核结果。第三十四条 海事调查官注册条件:( 一 ) 海事调查官年终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合格;( 二) 2年内完成知识更新培训 16课时以上;( 三 ) 没有发生不服从事故调查调配工作的情况。第三十五条 海事调查官调离海事执法部门 , 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海事 调查官证, 报部海事局注销, 其海事调查官资格一并取消。海事调查官证遗失, 持证人应登报声明作废。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 方海事局向部海事局申请补办海事调查官证。第三十六条 初次获得海事调查官证视同本年度注册有效。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海技术、 轮机工程、 航 政管理、 船舶工程、 船舶电气、 海洋工程、 法律、 英语等专业。第三十八条 海事调查官的培训、 考试机构由部海事局负责指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事故等级,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交 通部 第 5 号令) 的规定划分。第四十条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原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试行) 及关于实施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试行) 的补充通知( 海便函 50 号)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作废。附件: 1.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申请表2. 事故调查登记表3. 事故调查组成员考核表4. 事故调查组组长考核表5. 海事调查官注册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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