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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臵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 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安臵和土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 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臵和土地补偿实施办 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原则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安臵和土地补偿法规政策,对村(居)民住 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对机关、事业 单位和企业的非住宅房屋,采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计价补偿的办法实行货币 补偿;对村居委的办公用房、养老院、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 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2、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臵 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进 行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分别评估确定的被拆除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 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含地 价),并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 不同时具备以上3 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 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具备以上2 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 年以上(租赁经营的 缴纳租赁税1 年以上)的,可以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价 款。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三、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补偿 5、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原则上按剩余年限的评估价补偿。 6、国有划拨土地在片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其他国有划拨 土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国有土地上的民房、私宅,实行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不再 另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8、村(居)民住宅补偿标准 村(居)民住宅的合法建筑平均按800 元/计价补偿。不同结构的各类房 屋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新式平房850 元/,砖瓦房800 元,砖坯草房 750 元/。 村(居)民住宅拆迁还建安臵的所有费用(含3%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以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基数核算)以村庄为单位,包干给有关 乡镇、街道或村居委,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实行费用包干。 9、村居集体所有的办公、养老院、基础教育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屋,其合法 建筑按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0、鼓励规划还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还建用地按多层计算土地,节约土地 收益归村居所有。 11、被拆迁人无房屋所有权证但又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由规划、房 产、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合法面积予以认定。 五、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的补偿 12、拆迁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土地臵换。 13、集体土地在片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其他集体土地补偿 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范围内代管国有土地的补偿、 14、村居代管之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村 居代管之前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集体土地补偿。 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 15、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般厂房、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重臵价 结合房屋成新率进行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臵价可参照附表 二。 16、对结构特殊、结构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八、拆迁的奖惩和其它规定 17、搬迁补助 住宅用房每户一次性给予600 元搬迁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 元给予搬迁补助。 企业的生产、仓库、营业用房搬迁补助(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重 新安装以及其它费用),根据合法建筑面积和搬迁量综合评估认定。 18、临时安臵补偿费标准 根据拆迁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选择货币 补偿的过渡期为3 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过渡期限多层住 宅为12 个月、小高层为18 个月、高层为24 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 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50%的临时安臵费。 19、停产停业补助 整体拆迁的单位,对在册职工一次性发给3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 准按上一年度市区企业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的人数 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 年以上(含1 年)的, 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 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 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 从业人员停业补助。 20、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的居民早签订协议、早搬家,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一 般为15 天),每提前一天签订协议书,并按规定日期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3 元给予奖励,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逾期不拆迁的,按国家和省、 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21、临时建筑的拆除根据批准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违章建筑一律无偿 拆除。 22、签订协议的同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拆 迁工作人员统一收存,交有关部门变更或注销。 23、拥有生产、营业用房的被拆迁人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 劳动部门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经工作人员审核 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4、被拆迁房屋办理抵押的,应出示抵押证明,按临沂市城市房地产抵押 管理办法第38 条、第51 条及临沂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0 条的规定办 理。 25、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 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满后仍未搬迁的,按有关程序 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九、附则 26、各有关片区在实施拆迁时,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 批准后执行。 27、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心城区,限于兰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其他各区可参 照执行。 28、本实施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9、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2、机关企事业房屋重臵价格表 附表一: 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 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独立门楼 个 200 元 2 独立大门楼 个 450-600 元 宽度1.3 米 3 单位大门 平方米 40-60 元 铁皮、铁栅式 4 米 700-900 元 电动伸缩式 5 压水井 眼 160 元 6 活动板房 平方米 60 元 7 蓄水池 立方米 60-120 元 8 石灰池 平方米 40 元 9 烟囱 座 1000-3000 元 高度5-10 米,每增加1 米增加400 元(5 米以下不予补偿) 10 座 3000-6500 元 高度10-15 米,每增加1 米增加700 元 11 座 6500-12000 元 高度15-20 米,每增加1 米增加1100 元, 20 米以上均按12000 元补偿 12 金属烟囱 米 30 元 高度5 米,直径25 厘米 13 变压器 台 4800 元 30KVA(搬迁费) 14 台 6400 元 50 KVA(搬迁费) 15 台 7600 元 80 KVA(搬迁费) 16 台 9000 元 100 KVA(搬迁费) 17 台 10000 元 125 KVA(搬迁费) 18 台 11700 元 160 KVA(搬迁费) 19 台 13800 元 200 KVA(搬迁费) 20 台 16400 元 250 KVA(搬迁费) 21 台 19400 元 315 KVA(搬迁费) 序 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22 锅炉 台 1500 元 02-05 吨(移机费) 23 台 2000 元 06-1 吨(移机费) 24 台 6000 元 2 吨(移机费) 25 台 8000 元 3 吨(移机费) 26 台 10000 元 4 吨(移机费) 27 台 12000 元 5 吨(移机费) 28 台 15000 元 6 吨(移机费) 29 地磅 吨 10000 元 100 吨以上为10000 元,100 吨以下每 降低10 吨扣减10%(移机费) 30 猪圈 个 200 元 简易 31 个 350 元 瓦面面积5 平方米 32 个 500 元 现浇面面积5 平方米 33 温室 平方米 20-30 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34 平方米 60-80 元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35 平方米 60-100 元 钢、砼骨架、玻璃顶 36 影壁墙 座 260 元 独立型 37 暖气片 组 60 元 38 热水器 套 200 元 自行拆除 39 分体式空调 台 300 元 自行拆除 40 窗式空调 台 100 元 自行拆除 41 太阳能 个 100 元 自行拆除 42 浴盆 套 150 元 43 室外楼梯 平方米 150 元 44 燃气 户 2100 元 机械表 45 户 2400 元 卡式表 46 电话 部 150 元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47 电表 户 300 元 光亮工程 48 有线电视 户 240 元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49 宽带 户 300 元 50 自备深水井 眼 3000-6000 元 50 米以上 51 砖、石围墙 平方米 40-60 元 含门洞 52 简易房 平方米 40-50 元 借用墙不按有墙计算 53 生产用水泥地面 平方米 30-36 元 厚15 以上 54 铁艺护栏 平方米 80 元 55 坟墓 座 500 元 56 厕所 个 150 元 57 果树(幼苗) 棵 5 元 每亩600 棵据实补偿,超过600 棵以上 的按每亩3000 元补偿。 58 果树(初果) 棵 120 元 每亩少于60 棵据实补偿,超过60 棵以 上的按每亩7200 元补偿。 59 果树(盛果) 棵 200 元 每亩少于60 棵据实补偿,超过60 棵以 上的按每亩12000 元补偿。 60 灌木 墩 5 元 61 银杏(树苗) 亩 5000 元 每亩1000 棵,按苗圃补偿标准 62 银杏 棵(5 以下) 5 元 树木收回 63 棵(6-7 ) 20-50 元 树木收回 64 棵(8-10 ) 80-140 元 树木收回 65 棵(11-15 ) 180-380 元 树木收回 66 棵(16-20 ) 440-700 元 树木收回 67 棵(20 以上) 评估确定 胸径为自然地平向上至1.2 米高处,按 评估价格(移栽或收回) 68 乔木 亩(幼苗密集) 5000 元 每亩超过500 棵,按苗圃补偿标准。 69 棵(5 以下) 10 元 胸径大于15 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自行处置(胸径为自然地面向上至1.2 米高处)。 70 棵(6-10 ) 20 元 71 棵(11-15 ) 40 元 72 一般苗圃 亩 5000 元 特殊苗圃评估确定 73 雪松 棵(高度1 米以下) 30 元 树木收回 74 棵(高度1-3 米) 30-100 元 树木收回 75 棵(高度3-5 米) 100-200 元 树木收回 76 棵(高度5-7 米) 200-400 元 树木收回 77 棵(高度7-9 米下) 400-800 元 树木收回 78 棵(高度10 米以上) 800-1600 元 树木收回 79 玉兰 棵(3 以下) 30 元 树木收回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80 玉兰 棵(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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