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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巡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路政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畅,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制度。一、巡查目的。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二、巡查形式。巡查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综合巡查三种方式。日常巡查是为了解全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水平,对路况水平、养护工程、路政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的随机巡查。专项巡查是为了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在特定时段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巡查。综合巡查是为掌握全市农村公路总体管理养护水平,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路政及安全管理全面了解进行的巡查。三、巡查内容(一)养护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的日常巡查,以及养护工程项目巡查。1、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边坡是否稳定;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2、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路面排水设施是否完善;路面有无污染物、杂物、积雪、积冰等,是否及时清扫。3、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桥涵外观是否整洁、构件表面涂层是否完好;桥面铺装是否坚实、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浪等,桥头有无跳车;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病害。4、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标志牌及支柱变形、损坏及腐蚀、丢失情况,油漆及反光材料的褪色、剥落情况,标志牌设置的角度及安装情况,基础或底座稳固及回填土流失情况,是否被树木、杂草遮蔽等。5、公路绿化巡查内容。公路树木栽植是否满足行车安全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和遮挡标志;检查公路行道树等管养情况,及时安排补植、修剪、防虫、维护等。6、养护工程巡查内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等。(二)路政巡查1、各公路所(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非公路标志管理情况;涉路行为许可情况。3、超限运输治理情况。4、公路路面、桥梁、附属设施完好情况;公路施工路段交通管制、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三)安全巡查。包括公路安全标志标牌、学校路段安全设施、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施工现场、易塌方易滑坡路段、公路危桥、公路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四)内业巡查。包括检查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各类档案和台账,养护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养护巡查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求组织考核并予以兑现奖惩,养护工程内业资料是否规范、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及安全隐患台账是否制定并及时更新。四、巡查程序(一)日常巡查。由局业务科室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巡查范围为全市农村公路在养县道,适当抽取部分乡村道。日常巡查可结合局领导联系县工作制度一起开展。巡查结束后,现场提出发现的问题,随后填写日常巡查记录,并在三日内向各县市区公路所(局)发送农村公路巡查整改通知书。(二)专项巡查。由局分管领导牵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重点巡查特定时段农村公路管养情况及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巡查人员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必要时抽调县市区公路所(局)相关人员。专项巡查由市农村公路局制定巡查方案,巡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并当面反馈巡查初步意见,巡查结束后编发专项巡查通报。(三)综合巡查。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组织,每半年组织一次,巡查范围为本年养护工程项目的50%,在养县道的30%以及1-2个乡镇。巡查人员包括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及县市区公路所(局)相关人员等。综合巡查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制定专项巡查方案,包括时间、人员、车辆安排情况,巡查组织情况、巡查内容等。巡查结束后向各县市区反馈情况,巡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和排序,编发综合巡查通报。五、整改要求对巡查中通报的问题,相关所(局)在一周内予以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确需延长整改时间的,一并反馈延长理由、整改期限,整改结束后反馈结果。市局跟踪处理结果,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相关科室建立台账。巡查结果纳入农村公路综合考评,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未落实整改的单位,在本年农村公路综合考评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第二篇: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_镇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为提高我镇农村管理养护水平,根据上级安排,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供各村、各养护人员日常生产作指导和依据。1、各各村要根据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情况,落实任务、明确责任。2、各养护人员每周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月不少于五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3、各养护人员每季度要组织对所管养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系统、防护构造物及其他沿线设施等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汇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4、在汛期、雨季期间,各村要成立抢险抢修小分队,上路查巡,及时排除边沟、路肩、路面等障碍物,保证公路畅通。对发现较大的公路水毁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在冬季,如遇中到大雪,养护人员要全力以赴上路清扫积雪,确保道路畅通。8、各养护人员在日常巡路中,对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当天给予排除,确保路面整洁、行车安全。(1)路面破碎严重、坑槽深度较大,影响着行车安全的。(2)路面泥土、砂石及其他杂物。(3)路面积水严重。(4)边沟、排水沟、急流槽、涵洞、桥梁泄水孔堵塞。(5)公路各类安全设施损坏,影响着行车安全的。(6)发现公路被他人侵占、挖掘、破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9、当公路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来不及排除的,应立即在两端设立危险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上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10、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三篇:黄山市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黄山市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规范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农村公路路产状况和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应当遵守全面、及时和巡查与调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实行动态巡查和务勤相结合,定时定载巡查与机动调度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农村公路路面、桥梁、附属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二)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的非交通标志的控制管理;(三)施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安全管理的检查;(四)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检查;(五)及时、准确、快速收集传报农村公路信息;(六)遇有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公路畅通。第五条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巡查时车内未经批准不得带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抢救伤员除外。第六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注重仪表,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做到先敬礼,再出示表明身份,然后处理问题,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第七条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应当提前制定巡查方案,确保巡查工作全面、细致。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记录,及时填写路政巡查日记。记录、报表准确、详实、精炼。第八条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公路,破坏路产等行为,路政人员现场要及时制止;第九条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桥梁有明显有碍行车安全的障碍或因素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清理和消除,一时无法处理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中接到机动调度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快速处置,遇有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按规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问题或情况处理结束以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的巡查工作。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救助伤员;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做好路产损失的索赔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疏导车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中应严格按规定的路线执勤巡查。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巡查实行车上流动巡查和车下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一般路段可采用车上流动巡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对重点路段(危险桥梁、涵洞、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需采用车下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巡查频率为15天/月,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出发检查。第十五条爱护路政车辆,保持车内整洁和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做到随时随地能出车。第四篇:公路路政巡查制度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1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二)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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