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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犯罪得到较好的控制,但 21 世纪青少年犯罪仍然是 社会治安的重要风向标。本文集于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容,从我国青 少年犯罪法律的形成及完善入手,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进 行阐述,揭示我国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对青少年犯罪主观原 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提出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四点对策及建议。关键词:刑法 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法 犯罪论原理青少年是一个充满活力,朝气蓬勃,最富有梦想的群体。它使人们浮想联 翩:什么上天鹏程万里,探索太空美景;什么潜海入底,勇于捉拿蛟龙;什么入 地敢于指点阎王大帝等等。回到真切的现实,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则关系到千家万户家庭的幸福,关 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关系到老一辈创造的事业由什么人接班的问题,自然 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大业未来之兴衰。2013年“五四”青年节前夕,总书记来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参加“实现 中国梦,青春勇担当”主题团日活动,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强调:“青 年最富有朝、最富有梦想,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广大青年要坚定 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在实现 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他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 民族就有希望,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中国梦是历史的、 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是我们的,更 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终将在广大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他 强调:“广大青年要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 的理性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 上,永远紧跟党,高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知识更新的紧迫感, 如饥似渴学习,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去经 受锻炼、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勇于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上下求索、开拓进取,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 积累经验、取得成果;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 风气,始终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生活情趣,努力使自 己成为祖国建设的有用之才栋梁之材。总体上看,我国的青少年,艰苦奋斗,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已成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后备军和“中国梦”的实践者。然而,由于青少年是 一个占人口比例庞大的社会特殊群体,他(她)们在成长过程之中,辨别是非 能力薄弱,存在着对外界不良影响与诱惑难以抵挡的幼稚性。因此,青少年之中 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乃成为一个国际化的沉重话题。有人将青少年犯罪问题列为继 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个世界性难以治理的公害。一、我国青少年犯罪法律的形成及完善 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青少年犯罪,只占全部犯罪的百分之二十几;改革开 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则一跃而上升为犯罪的绝对多数, 有的地区,甚至高达 7080%,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全国人民异常关注的问题。为 此,党中央1979 年发布了第 58号文件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 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产生并 逐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少年司法经常是充当了一种开拓者的角色。一些人道、科 学、富有成效的做法,常常是首先作为一种例外(超出法律规之外),由少年司 法所创造,并予以实践,然后再从例外之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上升为理论 或原则,进而推广到整体的司法改革之中去。例如,国外的缓刑制度、不定期刑 制度、恢复性司法等等,都是如此发展起来的。在国,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 我们所建立的少年法庭和所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及在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中关 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它们不仅填补了我国司法与立法 的空白,而且用法律形式将在实践中创造的少年司法成果固定下来。例如,未 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 会保护”、“司法保护”,并结合少年法庭的实践探索,在总结少年法庭司法实践 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人 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 理。” (第55条)这样的规定,首先是由于在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中所发现 青少年犯罪是由于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有针 对性的对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与补充,积累经验,然后将其上升为理论或 原则,再推广到我国的司法改革之中去,并逐步予以完善。最后,在制定法律时, 更将其上升为法律条文。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设立专章规定“对未成 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遵循了这样的规律。该法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 罪的预防”中所规定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 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 44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 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 14周岁 不满 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 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 人的资料。”(第 45条)以及“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 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 48 条)这些都是 经过了上述开展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总结经验、理论提升、司法改革予 以推广到最后形成法律条文的过程。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 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以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专人办理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讯问未成年人时)合适成 年到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其中,许多都是在司 法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并且从不完善到完善,最后在条 件成熟的状况下,制定法律将其固定下来的。总而言之,我国制定的两部全国性的青少年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在实践中创建的少年司 法制度基本原则、方针、政策,以及组织机构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等等,都加以 确认和明确规定,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更为少年法庭及 其特殊审判制度在全国迅速建立和推广提供了重要的国法依据。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刑事 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1. 从犯罪的主体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辍学后流入社会 的无业青少年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比例;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高于城镇;从 犯罪年龄上看,青少年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近几年多为1416周岁的 青少年,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杀人、强奸、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行为日益增多;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由于青少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 胆量和经验多为从犯。2. 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 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 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 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3. 从危害结果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青少年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 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 重。(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 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2 条、第3条、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 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一是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 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目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 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判断能力薄弱的时期。家庭、学 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特点看, 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看,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二是及时防治原则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生活心理尚未成就的特点,坚持治本和 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 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及时做好防 治工作,能够有效制止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三是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人民团体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四是科学性原则就是依据以往成功的经验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对未成 年人进行帮教。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一)主观原因:1. 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犯罪青少年普遍厌学,经常逃学,辍学后无业可就,游 荡社会,把看录像、进舞厅、打台球、玩游戏做为生活的主要容,加之文化程度低, 是非标准不清,把心狠手辣,杀害无辜的人当英雄,把冒险作案当勇敢,把哥们儿 义气当友情,把结帮成伙当靠山。2. 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普遍不知道什么是,什么是犯罪, 有的虽然知道是犯罪行为,也自认为年龄小,不会受到惩处。3. 头脑简单、缺乏自控能力。青少年缺乏判断力、控制力,逞强好胜,感情易 冲动,办事不计后果。(二)客观原因:1.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1)社会上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对青少年犯罪具有刺激暗示和纵容作 用。社会上腐败现象、不正之风,诸如贪污受贿、要官买官、吃喝索要等,虽经多 次整顿和查处,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某些单位和地区甚至愈演愈烈。这些腐化 堕落行为使一些潜在的犯罪人受到某种暗示 ,就变成了现实的犯罪人 ,对犯罪的 恶性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文化垃圾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主 要原因。当前由于社会诸多因素影响,“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依然存在,给社 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具有极大腐蚀作用。不健康的书刊、报 纸、影视既是精神毒品的载体,又是精神毒品的传播媒介。它们刊载、播放淫秽 黄色容的精神产品和宣扬享乐等生活方式 ,由于青少年性心理发育不完善 ,往往 诱发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3)社会流动性加大,社会控制能力相对弱化。新的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并 不完善,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控制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新的有 效的犯罪控制手段尚未健全完善起来,因此,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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