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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科主任工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第5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第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8条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第9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10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第11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贯彻执行情况。第12条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2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4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6条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7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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